2023年1月4日,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的全省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案件详情
该案中原告诉称被告性格粗暴,经常对原告使用语言暴力进行威胁,同时还对原告实施家暴,原告不堪忍受,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虽然人民法院会要求当事人如实陈述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但当事人瞒报、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一方当事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更是屡见不鲜。加上平常生活中,夫妻一方对对方收入、财产及生产经营情况不甚了解,导致人民法院对于案件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状况往往难以全面准确查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亦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湘桥区人民法院发出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阐明了该项制度的法律依据、须申报的共同财产以及共同债务的范围,并明确申报期限以及虚假、隐瞒申报和违反申报期限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全面、具体,不仅充分考虑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兼顾合法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的发布,既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落实,更是践行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人民法院发布《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有助于当事人诚信诉讼,促进离婚案件当事人如实报告夫妻共同财产信息,也有助于节约诉讼成本,有利于法院最大限度查清当事人财产状况,确保依法公正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