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情侣同居期间双方所享有的财产,因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而难以区分,但若不能“终成眷属”,这笔感情帐该怎么算?
2月15日,记者从成都高新法院获悉,近日,高新法院审结了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案件当事人胡峰与李珊于1998年相识恋爱,同年开始同居生活。
2007年,胡峰与李珊共同出资85万购买了一间商铺,其中胡峰出资52万、李珊出资33万。该商铺登记在李珊名下,一直由李珊对外出租使用、收取租金。胡峰未参与接房和管理商铺。2009年,双方在同居期间发生矛盾,结束同居关系。
胡峰认为,自己是以结婚为目的、全额出资购买案涉商铺,并登记在李珊名下,属于结婚彩礼;但双方没有登记结婚,所附条件未成,李珊应当返还商铺,并支付占有期间的租金收益。
因双方不能协商一致,胡峰向高新法院提起诉讼。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作出购房的意思表示角度分析,胡峰自认,出资购买商铺是对李珊的赠与,没有共同购买商铺的意思表示;从出资情况分析,购买商铺是以李珊的名义进行,李珊认为胡峰支付款项是对李珊的赠与,是代为支付款项的行为,胡峰也认可这是赠与行为,故购买商铺的全部出资均应认定是李珊支付;从占有使用情况分析,双方结束同居关系后,胡峰对李珊长期独自收取租金也未提出异议,印证了案涉商铺属于李珊所有,且案涉商铺登记在李珊名下,胡峰一直未提出异议,双方结束同居关系后,14年期间也未提出分割案涉商铺。因此,案涉商铺属于李珊的个人财产,胡峰主张分割共有财产,事实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胡峰支付的购房款项,胡峰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对于男女同居期间所购买房屋属于共有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认定,一般情况下,综合以下因素判定:作出购房的意思表示,是共同购房还是单独购房;支付购房款的情况,是共同出资还是个人出资;房屋使用情况,是共同使用还是单独使用;房屋登记情况,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原因核心从双方作出的意思表示进行判定。
(文中胡峰、李珊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