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历史,清朝的死刑,有凌迟、斩、绞数种。对于普通犯罪,多适用斩刑与绞刑。斩、绞刑又分“立决”与“监候”两种方式。所谓“立决”,是对于那些性质比较严重、案情属实、适用法律适当、并无疑义的案件,判处斩刑或绞刑,在当年秋分以后执行,称为“斩立决”或“绞立决”。对于那些尚有疑问或是有矜免情节的案件,则判处“监候”,称为“斩临候”或“绞监候”。被判“斩监候”与“绞监候”的案犯,不在当年处决,而是暂时监禁,留待来年秋审或朝审再作判决。听闻不寒而栗!









西方三大近代刑法原则对《钦定大清刑律》产生了全面而深远的影响。这三大原则均是西方启蒙思想的产物,是构成近现代刑法的柱石,内容是:
1、罪刑法定原则;
2、罪刑相适应原则;
3、刑罚人道主义原则。
其具体表现在:
(一)反逆重罪扩大化。按《大清律例》相关条文规定,凡谋叛者,本人不分首从皆斩,妻妾、子女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入官。
(二)继续沿用“奸党”罪条。《大清律例》全部承袭了明律中的“奸党罪”条款,同时在订立和其他附属立法中作了许多补充。
(三)加重对强盗、窃盗等重罪的处罚。《大清律例。刑律。贼盗》律文沿袭了明律的规定,强盗但得财者(不论财之多少),不分首从皆斩。
(四)运用“文字狱”手段惩罚“异端思想”。
(五)刑罚制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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