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官本位的传统文化中,对官员的选拔和任用历来都是头等大事。在选拔方面,隋朝创立的科举制被历代统治者继承并发扬,而在官员任用中的回避制度更早,这一制度始创于汉朝而完备于宋朝,并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而日益严密甚至苛刻,但与此同时,受皇恩浩荡等封建“家天下”大气候的影响,一定程度上这种制度在某些时候又由于“法外开恩”而流于形同虚设,产生的“破窗效应”使这一制度的效果大打折扣。

回避制度的出现是伴随着宗族统治的土崩瓦解而应运而生的,随着疆域的扩大以及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国家管理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原有的依赖家族宗族势力的统治已经日益难以应付复杂的现实需求,于是招贤纳士成了不得已的选择,在这样的状况下,如何赋权并驾驭这种外在势力巩固自身的统治地位必须是一个亟待破题的现实问题,由是回避制度在春秋战国时期初现萌芽。
而回避制度初步形成于西汉时期,汉武帝刘彻为了防止地方势力的就地做大,提出了异地为官的想法。而渐至东汉桓帝时期,历史上首部回避制度成文法规正式出台,据《后汉书·蔡邕传》:“初,朝议以州郡相党,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至是复有三互法,禁忌转密,选用艰难。”而“三互法”的核心内容也就是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
从此这种回避制度落地生根,形成了强大的制度惯性。魏晋南北朝时期延续了这种制度并进一步扩大至一般的亲属回避;到了隋朝,科举制的诞生削弱了世家宗族的势力,同时使回避制度得以更好地推行;至唐朝时,回避制度更具完备和健全,不仅规定了亲属回避,同时还对地区回避制定了详细的规定,到唐太宗时,本籍回避已经正式成为官员任用的刚性措施之一。
宋代建立后,吸收了唐朝末年藩镇割据的教训,从维护帝国的长治久安的角度出发,一方面提出了重文抑武的治国方略,另一方面官员回避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备,特别是在避亲、避籍制度设计方面更是具体而微,同时在科举回避、司法回避等方面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而元代由于征战不断,而且受民族习惯的影响,尽管沿用了唐宋时期的回避制度,但在具体的执行上存在着宽松的现象。
到了明清时期,官员的回避制度更加严格,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的出现使回避制度也与时俱进,呈现出扩大化的趋势,比如明朝就曾规定“南人官北,北人官南”。而清朝在官员避籍方面除了本籍之外,还有祖籍、寄籍、商籍的回避规定,其中的寄籍官员或其父辈在原籍之外长期生活居住的地方,而商籍指官员或者家族从事商业活动的地区;同时还出台了师生回避、亲族回避等相关的制度。
从历史发展来看,官员回避制度整体上呈现出越来越复杂越来越细致具体的趋势,但归根结底,这种制度的本意是为了巩固皇权的现实需要,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呈现着动态跟进不断完善的特点,这是回避制度发展的总体态势。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回避制度本身的根本出发点就是为了更好维护中央集权的统治。这一制度架构的组成的施行,客观上对维护中央集权和国家统一、预防地方势力膨胀、加强地方社会治理、防范贪污腐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重要的意义不言而喻。
第一,在分久必合合久必分螺旋式的历史进程中,回避制度被朝廷所重视并不断完善,其目的是通过在官员任用上的杠杆作用,力图以最小化的制度成本,有效化解和削弱了地方宗族势力和割据势力膨胀而导致的“尾大不掉”的现象,为皇权有效驾驭地方势力提供了一种最直接有效的手段。这种制度效应从根本上增强了地方的“向心力”,维护了皇帝中央集权的同时,对封建时代“大一统”王朝和长治久安也有着不可替代的意义,在维系各种政治势力的动态平衡方面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从而确保了皇权始终在占据着至高无上的权力“制高点”,利用官员任用这一支点,并且以一种居高临下的姿态和和风细雨的方式来达到最优的效果,最大限度地避免了社会的动乱和割据局面的形成。
第二,在交通不便、通讯不畅的山高皇帝远的古代社会,地方官员的任用对一个地方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地方治理的好与坏,很大的程度上就在于有效地处理好朝廷与地方的关系。而完全依靠地方自身力量去治理一个地方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和乡土观念的束缚,往往“领头人”也从本地产生,容易形成地方“小朝廷”“土霸王”这种小气候,冲淡了“一盘棋”的大格局,不利于在更高的层面统筹全局性发展,导致发展不均衡的现象势必会越来越严重。而通过官员任用回避制度就起到了很好的调节作用,便于文化交流和融合,而且官员到人生地不熟的陌生之地为官,有利于他们将自己的主要精力用于地方治理和发展上,而且也可以更公平公正地处理地方政务,对地方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应该看到这种回避制度在某些特定时期和特殊区域有所侧重,比如清代形成的“外官严于京官,文官严于武官,内地严于边疆,内陆严于海防”这一重要特点,尤其是后两条其实是皇权和地方势力争斗妥协之后迫不得已的结果,也并非是回避制度有意留下的一个“盲区”,毕竟对边疆和海防来说最重要的任务是防范外族入侵,而在这样的客观现实面前,地方势力是皇权最倚重的一股力量,地方治理已是等而次之的第二目标了。
第三,回避制度的施行有效遏制了官员的利己主义冲动,不啻于提前给官员在从政中易犯的中饱私囊、假公济私等不轨行为提前打了一剂“预防针”,对防范官员的贪污腐败等不法行为起到了“防火墙”的作用。在传统的人情社会中,由于受宗族家族等因素影响,官员本地任职极易结成基于亲属血缘基础之上的“利益共同体”,从而作出对自身宗族和家族有利的施政之策。回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为官员的施政创造了一个相对较好的人文环境,“举目无亲”的环境下比在盘根错节的亲属圈中做到“六亲不认”难度系数显然要小很多。特别是对富庶之地的避籍制度更是严苛,比如明代就明确规定负责国家财政收入的户部官吏不得由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地的江苏、浙江、江西籍人士出任,避免户部官员与这些地方上的当地势力暗中勾结,从而侵吞国库。
总之,人性是靠不住的,道德自律的作用在巨大的利益诱惑和强大的地方势力的双重夹击下容易“决堤”,即使饱读圣贤书的官员们也概莫能外,于是这种闪现着理想主义特色和理性主义光芒的回避制度以最朴实无华的刚性约束,牵一发而动全身,在整体上充当了最合适的 “守夜人”角色,其进步意义值得充分肯定。

回避制度尽管在制度设计层面上看上去完美无缺,但在现实的施行中却有着这样那样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而且更应了传统上的一句俗语:制度是死的,而人是活的。而且这种制度局限的根基就在于它原初的根本出发点是维护“家天下”的皇帝的一己私利,这是一种不可调和的矛盾。
从历史角度来看,皇权大于天,具有一种推翻一切的力量,作为为天代言的皇帝,往往根据自己的喜好在某些时候以“一言九鼎”“君无戏言”的姿态,泰山压顶般地否决了这一制度对某个宠臣的约束,以示对重臣的恩宠和厚爱,这种对宠臣的网开一面的权宜之计,尽管某些特定的时间节点上是为了某种现实的即期的政治目的的需要,但这种负面的“后遗症”却往往产生了长期的负面效应,从而导致了这一制度在执行中难以尽如人意,而且这是一道“无解”的命题。同时,在另一方面,某些特定的历史阶段,权臣的飞扬跋扈也对回避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力,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规避回避制度,甚至在势力做大之后视回避制度如无物,或者利用回避制度打击整治对手等,比如蔡京、秦侩当红之时莫不如此。此外,回避制度有时被人巧妙利用“钻空子”去获得美差,或者逃避去边缘落后地区任职,这些现象在历史上也是经常发生的。

一分为二地来看,古代回避制度是与当时的政治体制、历史条件、文化传统、地理环境、地方风俗等多种因素息息相关,这种制度这种对官员权力运作背景的“净化”作用确实有相当的巧妙之处,对平衡权力关系、推动地方治理、促进吏治清明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由于这一制度的基石乃是“皇权至上”,由此带来了先天性不可避免的历史局限也是显而易见的,这点也毋庸讳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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