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回我们说到了宋朝在地方设立了知州、知府、通判和知县等直属朝廷的地方官职。

通判
②州县官
宋太祖任命朝官知县事,朝廷直接控制县政权,从基层来削弱州镇。后周旧将天雄军节度使符彦卿自周世宗时久镇大名府。宋初专横一方。963年,宋太祖任命朝官大理正(司法机构大理寺官)奚屿知馆陶县,监察御史王祐知魏县,杨应蒙知永济县,于继徽知临清县。
其后,又命右赞善大夫周渭知永济。符彦卿到郊外迎接,周渭只在马上拱手,不向符彦卿屈服。县中有盗匪伤人,周渭捕获斩首,不再送大名府,符彦卿无可如何。宋朝中央的权力一直控制到县一级,州镇不能专横了。

知县
③财政官
自唐朝天宝以来,方镇拥兵割据,占有地方财赋,名曰“留使”、“留州”,以上供名义上交朝廷者甚少。方镇又直接控制各地场院,厚敛取利。财政分在各镇,是方镇强大、朝廷衰弱的又一个原因。
964年,宋太祖下令各州,从这一年起每年所收民租和管榷(专卖)收入,除地方支用外,钱帛之类都要全部运送京师。次年三月,重申各州除度支经费外,全送京师,不得占留。四月,又派朝官十八人分驻各地,收受民间租税。

宋朝繁荣
宋太宗时派朝官驻各州监督税收,称“监当使臣”,成为固定的制度。986年,正式规定监当使臣三年一换,仍委任知州、通判提举。
④司法官
五代时,各州拥兵的方镇任用军校作马步都虞侯,兼管刑法断狱,称马步院。973年,宋太祖改马步院为司寇院,从新及第的进士中,选派人员到各州作司寇参军,掌管各州的刑法。宋太宗时改称司理院、司理参军。
地方的司法权也被朝廷限制了。太祖时下令,凡大辟(杀头)罪执行后都要录送朝廷刑部复审。朝廷也派出使臣到各地审理案件。958年,周世宗制定的《大周刑律》二十一卷颁布。宋朝建国后,有人上书,指出周律中条目不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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