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这个王朝死刑条款最多,“大辟之刑千有余条”登峰造极

在中国古代,死刑与其他刑罚一样,是古代巩固统治、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惩罚手段。死刑也称极刑,战国前称“大辟”,汉代又称“殊死”。秦汉及以前,死刑罪的一大特点是条文繁多,数量大。据《周礼·秋官司寇》“司刑”条记载,在上古周朝,初有“杀罪五百”,即死刑条款500种。

古代刑徒墓中砖上的铭文(1964年河南洛阳出土)

不仅死刑多,在汉代以前,行刑的方式也多,且极残酷。据《周礼·秋官》所记,司法已比商朝文明得多的周朝,处决死囚的方式仍有斩(腰斩)、杀(杀头)、膊(赤身支解)、辜(支解)、焚(惩治杀害父母者)等。

在中国历史上,死刑条款最多的是西汉。据《汉书·刑法志》记载,汉武帝刘彻即位后,汉初的“慎刑”立法原则均被调整:“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可以看出,汉武帝时期的死刑条款有409条之多,死刑的判决为13472件。因死刑案太多,连放卷宗的地方都没有了。比起汉武帝,汉成帝刘骜更甚,在他当皇帝的河平年间(公元前28年至公元前25年),“大辟之刑千有余条”。1000余种死刑,创了中国死刑之最。

汉成帝刘骜

清末著名刑法专家沈家本,曾就古代的“刑法之数”做过专门的统计。几个有代表性历史时期的死刑数量变化如下:

东汉和帝永元时期:死刑610种。北魏高祖太和三年:死刑235种。唐朝:死刑233种。宋朝:依唐刑律,庆历敕增31种,嘉敕增60种;死刑总数多于唐朝。元朝:死刑135种。明朝:死刑249种,另有《杂犯》死刑13种,《问刑条例》死刑20种;死刑总数量多于唐朝,而少于宋朝。清朝:初承明律,晚清死刑减少。

上图为宋代男女死牢。与普牢比,进门低矮,门半人高,躬身进出。(河南开封府仿建)

从上述统计可以看出,自北魏以后,中国的死刑数量虽然增减反复,但大趋势在减少。中国历史上死刑最少的时期,竟然是被认为执政者文明程度相对较低的元朝。但自汉文帝废除肉刑之后,黥(刺面)、劓(割鼻)、刖(斩足)、宫(割势)等肉刑已基本上不用,宋代承五代之旧,保留刺面之刑,但劓、刖、宫一直不敢恢复。元朝则将肉刑入律,如“盗牛马者劓”。陵迟等惨烈的酷刑,在宋代只是法外刑,极少应用,在元朝则正式编入法典,代替绞刑成为元代死刑的两种执行方式之一,陵迟开始泛滥化,致使中国法制出现野蛮化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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