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宋代的死刑



一个国家的死刑制度,往往能反应出这个国家的价值观和文明程度,也能够暴露出这个国家的一些本质问题。作为封建社会的“顶峰”时代,宋的文明程度可以说高度发达,其社会问题也同样复杂深刻。仅从死刑的制度上就能窥一斑而知全豹。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简谈宋代死刑制度。

繁荣的宋代


对待死刑的态度

“刑不滥施,死无怨人”是宋代执行死刑的方针。总结来说,宋代所秉持的价值观就是“人命至重”。这四个字最早在太祖时期就已经提到。而宋太宗对于死刑的明确态度是:“朕重惜人命,但时取其甚者以警众。然不欲小人知宽贷之意,恐其犯法者众也。”宋人极为尊重祖训,头两位皇帝如此看待死刑,就为后世提供了规范和要求。

宋代君臣在死刑执法上坚持慎刑与恤刑,甚至把严格控制死刑数量作为一项执政业绩。宋代每年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都会有详细的统计,一旦死刑数量过多,官员和皇帝就会感到焦虑,认为这是不好的现象。因而宋代“虑囚”成为常制,整个国家大规模减刑的次数也非常频繁。

但这并不是说宋人对待死刑是毫无尺度的,包括“十恶”及谋杀等犯罪,是不被考虑在赦免范围之内的。《宋史·刑法志》载:“天下犯十恶、劫杀、谋杀、故杀、斗杀、抢劫、正枉法赃、伪造符印、厌魅诅咒、造妖术谣言、传授妖术、合造毒药、禁军诸君逃亡为盗至死者,每遇十二月,权住区断,过天庆节即决之。余犯至死者,十二月及春夏未得区遣,禁锢奏裁。”如上,只有“余犯至死者”,是被考虑奏裁,从轻发落的。所谓“奏裁”,是指对刑名疑虑,情理可悯的案件必须上奏朝廷敕裁的制度。一旦奏裁,则极有可能被减刑。因而,奏裁也是宋人减少死刑数量的一大重要手段。但是奏裁也导致了许多问题,一是使得法律有空隙可钻,部分罪犯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二是司法效率问题,案件延久不决,对于被告人和证人都是长久的折磨。

人命至重,还体现在对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人命的尊重上。对被害人人命的尊重,就是贯彻“杀人偿命”的原则,自不必说。对被告人生命的保护,则体现在对判决死刑的慎之又慎,即使判了死刑,也不会立即处死,罪囚往往会等到赦免的机会。当然这种方式有自相矛盾之处。一面坚持“杀人偿命”,另一方面,只要犯的不是十恶不赦的大罪,都有很大机会免死。这和现代许多国家的法律精神有类似的地方。

对代死刑慎之又慎


另外,宋代还有“越诉”的制度。“事干人命可越诉”,即认为人命无小事,即使越级上诉也应当容忍。这也体现了宋人在制度上的变通。

死刑数量

如果说慎刑只是一种态度,那么死刑的具体数量,就能真实反映出这种态度在执行上是否达到了标准。

宋人钦仰唐朝,在死刑数量上也有效法之心。刑部侍郎燕肃就曾奏道:“唐贞观四年断死罪二十九,开元二十五年才五十八,今天下生齿未加于唐,而天圣三年(1025)断大辟二千四百三十六,视唐几至百倍,盖以奏谳之法废,失朝廷钦恤之意。”宋人由是认为死刑数量在两位数,才是盛世的标志。正是宋人对死刑数量的敏感,使得后人可以看到当时死刑情况的具体数据。

学界根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和《建炎以来系年要录》整理出的数据显示:北宋每年断大辟的数量基本在四位数,而南宋统辖范围和人口都缩减,每年断大辟数量基本在两位数。但是这两组数据都并不完整。完整的数据应该包括每年需审核的死刑加上申请奏裁的数量。而奏裁一般都会作宽大处理,执行率大概是十分之一。因而有学者认为北宋的数据应当只是上奏的数据而非实际执行数,南宋的数据则省去了未执行的部分。

即使这种说法正确,北宋的死刑执行数也不应与上报数差距过多。尽管“奏裁”的执行率只有十分之一,但能够申请“奏裁”的案件所占比例也不大,大部分死刑上奏之后还是被认准执行了的。准确的数据难以得到,做一个折中的估算,可以认为北宋每年执行死刑的数量当在千人以上,而南宋则在百人上下。两宋的死刑数量差距很大,仅以疆域和人口来解释恐怕缺乏说服力。我们能猜测的结论就是南宋比北宋在死刑政策上要更加温和。

虽然北宋的死刑远远高于两位数,距离理想目标甚远。但应该考虑到北宋人口暴增,最高时甚至过亿,再加上宋初和宋末都有战乱和起义,社会治安较差,这种死刑数量也不可谓高。到了南宋,统治者的重心主要集中在内,此时的死刑数量锐减,很多时候都不过百,可以说是非常低的数量了。抛开这些,宋人对死刑数量的斤斤计较和认真审核,足以看出这个时期重视人命的统治理念。

死刑的种类和残酷性

宋人对待死刑判罚可以说慎之又慎,然而矛盾之处在于,宋代死刑的残酷性和野蛮性比之前代要加强不少。自秦汉到隋唐,历代王朝都是向着减少死刑种类和降低罪犯痛苦的目标去改革死刑的,到了宋,由于社会矛盾的激化,统治者在刑罚上采取了更为严酷的手段。

宋代的死刑除了绞、斩两种之外,又恢复了磔刑、弃市、夷族等酷刑,甚至创造了令人发指的“凌迟”。宋以后的明、清,基本都沿用了这些酷刑。

比较典型的酷刑——凌迟,起于五代。宋初为了稳定社会秩序,这种酷刑竟被沿用下来,并且大量使用。到了真宗的时候,一般的地方官在处理死刑时,已经可以随意使用这种酷刑了。但在这个时候,凌迟仍然被认为是“法外之刑”,不被统治者所提倡。景德二年(1005),就有大臣上奏道:“近代以来,非法之刑,断截手足,钩背烙身,见白骨而口眼犹动,四体分落而呻痛不息……臣以谓非法之刑,非所以助治也,惟陛下除之。”真宗本人也对此酷刑进行限制。而到了仁宗,则解除限制,凌迟成为法律规定的一种刑罚。明知道凌迟的残酷还要继续维持甚至使它合法化,这与宋代皇帝标榜的仁义治国自相矛盾。由此也能看出宋王朝对内统治的强化和严酷,也暴露出这一时期内部矛盾的激烈。

凌迟酷刑


宋初为了加强统治,还恢复了夷族这种酷刑,即一人犯罪其家族人员连带处死。一般用于直接危害皇权的大罪,如谋反、大逆等。此外还有磔刑,即将罪人车裂肢体后悬首暴尸示众。杖杀,即用重杖处死犯人。弃市,即在公众场合处死犯人,一般用于惩处贪官污吏。这些刑罚大多使用于宋初,随着统治的日渐稳固,这些酷刑也逐渐被弃用了。

总结

宋代死刑的种类和残酷性加强,伴随的是统治者对于死刑判罚的慎之又慎。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同样是为巩固统治,缓解社会矛盾。重型和酷刑是强制手段,但如果此类刑罚泛滥,就会矫枉过正,导致矛盾更加激化。所以统治者如此在意死刑数量,千方百计减少死刑,也就不难理解了。一边立下惨无人道的酷刑威吓百姓,一边又做出重视人命的仁义姿态,自相矛盾却又合情合理,颇有讽刺意味。

个人认为,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宋朝比之任何朝代都更加严重的土地兼并问题。由于宋朝“不抑兼并”的政策,土地逐渐集中在封建贵族、地主豪绅的手中,且这种兼并合理合法,几乎毫无约束。这使得宋朝的社会矛盾比之其他时代都更有独特性和复杂性。到了神宗时期,问题积重难返,即使有王安石的强力改革,也难免败在既得利益集团的手里。因而,宋的统治者重内轻外,对于内部问题的敏感度是极高的。如上所述的两种极端能够出现,也就不难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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