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粉丝

我们一直在努力
当前位置:首页 > 历史 >

秦代官员不作为受刑案例的启示意义

日期: 来源:中国历史内参收集编辑:不作为

网络配图

玩忽职守罪,指“犯令”,“废令”。所谓犯令是指“令曰勿为而为之”;所谓废令是指“今日为之”,而“弗为”,总之都是违背法令行事。在强调官吏必须“明法律令”的秦,凡犯有“犯令”、“废令”罪者,均负刑事责任。即使已经免职或调任的官吏,也予以追究。此外,还有“不从令”罪,也是对官吏不严格遵照法律行事的惩处。为了使官吏熟悉法律,免于触犯“犯令”、“废令”,《内史杂》律规定:“县各告都官在其者,写其官之用律。”就是要求京师 “内史”所辖各县,应分别通知设在该县的都官,抄写该官府所遵用的法律,发放令各级官吏随时阅读学习。

关于贪赃枉法罪,在秦律中,有“通钱”的罪名,所谓通钱,即指贿赂而言,犯“通钱”罪者处重刑:“通一钱黥城旦”,较盗罪为重。“知人通钱而为藏”的窝主,尽管“其主已取钱”,被发觉后仍予论罪。在司法中主审官如有贪赃枉法,则予严惩。

此外还有经济管理失职罪。例如,管理粮食的官吏,必须按照秦律的规定禁止非本官府人员在仓中居住,夜间应严加守卫,关门时灭掉附近的烟火,等等。违反上述法令,以致发生遗失、损坏、或火灾,对主管官吏处重刑,大啬夫和丞也承担罪责。如粮仓漏雨致“朽禾粟”,或因堆积禾粟而致腐败不能食用,百担以下“谇官啬夫”,百担以上至千担“赀官啬夫一甲”,千担以上“赀二甲”,同时令官啬夫和众吏一起赔偿粮食损失。收藏的皮革如被虫咬,“藏皮革蠹突”,则罚主管的啬夫“赀一甲”,令、丞“赀一盾”。

这其中显然就包括了不作为罪。本案中的啬夫因不作为罪,受到了迁刑的处罚,杀一儆百,正是为了激励各级官员勤政廉政,提高办事效率,以保证整个国家肌体高效运转。从而使得“明主治吏”的思想具体化了,出现了封建初期较为严整的吏治,正是体现了秦政府一贯的施政主张,对于其政权体系建设和国家的富强以及实现统一具有积极意义。

同时,秦代的做法为后世各个时代统治者信奉“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治国法则提供了法理基础,使他们依法对官吏治理成为现实,行政法规更加完善发达。

后世对不作为处罚日趋完善

不作为罪在中国古代刑法中,是一种较为原始的犯罪形式。早在《尚书·甘誓》中,就已有“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的记载,把拒不执行努力作战命令的行为视为犯罪。《尚书·汤誓》中也有类似的记载:“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罔有攸赦。”不执行王命,成为早期刑法中最为主要的以不作为形式表现的犯罪。

在汉代,汉律则继承了秦不作为罪的法制原则,“其见知而故不举劾,各与同罪,失不举劾,各以赎论;其不知不见不坐。”《晋书·刑法志》则将不作为分为故意、过失和不知不见三种情况,分别给予不同的处理,并对过失的不作为,也要给予相应处罚。晋律及宋律中,更有“子孙违反教令,敬恭有亏,父母战杀者,皆许之。”《晋书·刑法志》规定,把“敬恭有亏”,即子孙不承担尊敬、待奉尊长视为可罚的不作为犯罪行为。

到了唐代,唐律对不作为犯罪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唐律疏议》规定:首先,因亲属关系所形成的特定义务,如果不履行这种义务的,视为是不作为。《斗讼律》中“子孙违反教令”条规定:凡子孙违反教令及供养有阙者,徒二年。即子孙应承担听从教令、赡养尊长的义务,而在有条件听从教令、赡养尊长的情况下又拒不履行此义务的行为,使用此法。其次,因特定职务而形成的义务,这里是指政府官员。《职制律》“事应奏不奏”条规定:诸事应奏而不奏的杖八十。《疏议》解释说:应奏而不奏,谓依律、令及式,事应合奏而不奏。即主管官吏依律令规定,当履行其职责范围内的义务而不履行的,亦为不作为犯罪。再次,由一定事实所形成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负有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其义务时,也可构成不作为犯罪。《杂律》“负债违契不偿”条规定:凡负债违契不偿的,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与上述规定的不作为形式相比,唐代还有一种不作为犯罪,其身份是不特定的,其义务却是由法律所规定的。《贼盗律》“以毒药药人”条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即有毒食物的所有人,在法律上有义务将其焚销。若不及时焚销,以及使他人误食致死者,即构成犯罪。对于这类不作为犯罪,《唐律疏议》中规定,只要具备法律所规定的不作为行为,即予处罚;若因不作为而产生危害后果的,则要加重处罚。另外《杂律》“丁防官奴婢病不救疗”条也规定:“诸丁匠在役及防人在防,及官户、奴婢疾病,主司不为请给医药救疗的,答四十。以故致死的,徒一年。”

由此可以看出,唐代对于不作为犯罪有了更加详尽的规定,不仅是政府官员不作为要受到处罚,其他社会成员在其应该承担的义务中,因为不作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均应依法处罚。

唐以后,历代基本上都是沿袭《唐律疏议》中的原则和方式,对于不作为犯罪的定罪量刑,也都有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这都为有效遏制不作为犯罪的发生提供了法律保障。

玩忽职守罪,指“犯令”,“废令”。所谓犯令是指“令曰勿为而为之”;所谓废令是指“今日为之”,而“弗为”,总之都是违背法令行事。在强调官吏必须“明法律令”的秦,凡犯有“犯令”、“废令”罪者,均负刑事责任。即使已经免职或调任的官吏,也予以追究。此外,还有“不从令”罪,也是对官吏不严格遵照法律行事的惩处。为了使官吏熟悉法律,免于触犯“犯令”、“废令”,《内史杂》律规定:“县各告都官在其者,写其官之用律。”就是要求京师 “内史”所辖各县,应分别通知设在该县的都官,抄写该官府所遵用的法律,发放令各级官吏随时阅读学习。

关于贪赃枉法罪,在秦律中,有“通钱”的罪名,所谓通钱,即指贿赂而言,犯“通钱”罪者处重刑:“通一钱黥城旦”,较盗罪为重。“知人通钱而为藏”的窝主,尽管“其主已取钱”,被发觉后仍予论罪。在司法中主审官如有贪赃枉法,则予严惩。

此外还有经济管理失职罪。例如,管理粮食的官吏,必须按照秦律的规定禁止非本官府人员在仓中居住,夜间应严加守卫,关门时灭掉附近的烟火,等等。违反上述法令,以致发生遗失、损坏、或火灾,对主管官吏处重刑,大啬夫和丞也承担罪责。如粮仓漏雨致“朽禾粟”,或因堆积禾粟而致腐败不能食用,百担以下“谇官啬夫”,百担以上至千担“赀官啬夫一甲”,千担以上“赀二甲”,同时令官啬夫和众吏一起赔偿粮食损失。收藏的皮革如被虫咬,“藏皮革蠹突”,则罚主管的啬夫“赀一甲”,令、丞“赀一盾”。

这其中显然就包括了不作为罪。本案中的啬夫因不作为罪,受到了迁刑的处罚,杀一儆百,正是为了激励各级官员勤政廉政,提高办事效率,以保证整个国家肌体高效运转。从而使得“明主治吏”的思想具体化了,出现了封建初期较为严整的吏治,正是体现了秦政府一贯的施政主张,对于其政权体系建设和国家的富强以及实现统一具有积极意义。

同时,秦代的做法为后世各个时代统治者信奉“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治国法则提供了法理基础,使他们依法对官吏治理成为现实,行政法规更加完善发达。

后世对不作为处罚日趋完善

不作为罪在中国古代刑法中,是一种较为原始的犯罪形式。早在《尚书·甘誓》中,就已有“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的记载,把拒不执行努力作战命令的行为视为犯罪。《尚书·汤誓》中也有类似的记载:“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罔有攸赦。”不执行王命,成为早期刑法中最为主要的以不作为形式表现的犯罪。

在汉代,汉律则继承了秦不作为罪的法制原则,“其见知而故不举劾,各与同罪,失不举劾,各以赎论;其不知不见不坐。”《晋书·刑法志》则将不作为分为故意、过失和不知不见三种情况,分别给予不同的处理,并对过失的不作为,也要给予相应处罚。晋律及宋律中,更有“子孙违反教令,敬恭有亏,父母战杀者,皆许之。”《晋书·刑法志》规定,把“敬恭有亏”,即子孙不承担尊敬、待奉尊长视为可罚的不作为犯罪行为。

到了唐代,唐律对不作为犯罪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唐律疏议》规定:首先,因亲属关系所形成的特定义务,如果不履行这种义务的,视为是不作为。《斗讼律》中“子孙违反教令”条规定:凡子孙违反教令及供养有阙者,徒二年。即子孙应承担听从教令、赡养尊长的义务,而在有条件听从教令、赡养尊长的情况下又拒不履行此义务的行为,使用此法。其次,因特定职务而形成的义务,这里是指政府官员。《职制律》“事应奏不奏”条规定:诸事应奏而不奏的杖八十。《疏议》解释说:应奏而不奏,谓依律、令及式,事应合奏而不奏。即主管官吏依律令规定,当履行其职责范围内的义务而不履行的,亦为不作为犯罪。再次,由一定事实所形成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负有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其义务时,也可构成不作为犯罪。《杂律》“负债违契不偿”条规定:凡负债违契不偿的,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与上述规定的不作为形式相比,唐代还有一种不作为犯罪,其身份是不特定的,其义务却是由法律所规定的。《贼盗律》“以毒药药人”条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即有毒食物的所有人,在法律上有义务将其焚销。若不及时焚销,以及使他人误食致死者,即构成犯罪。对于这类不作为犯罪,《唐律疏议》中规定,只要具备法律所规定的不作为行为,即予处罚;若因不作为而产生危害后果的,则要加重处罚。另外《杂律》“丁防官奴婢病不救疗”条也规定:“诸丁匠在役及防人在防,及官户、奴婢疾病,主司不为请给医药救疗的,答四十。以故致死的,徒一年。”

由此可以看出,唐代对于不作为犯罪有了更加详尽的规定,不仅是政府官员不作为要受到处罚,其他社会成员在其应该承担的义务中,因为不作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均应依法处罚。

唐以后,历代基本上都是沿袭《唐律疏议》中的原则和方式,对于不作为犯罪的定罪量刑,也都有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这都为有效遏制不作为犯罪的发生提供了法律保障。

相关阅读

  • 滕州市警方侦破一起“拉车门”盗窃案

  •   忘关车窗、忘锁车门、在车上存放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殊不知一时的疏忽大意,却给不法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1月1日,龙泉派出所破获了一起典型的“拉车门”盗窃车内财物案
  • 举报方式公布!河北1市最新通告

  • 邯郸市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最新发布通告↓↓↓邯郸市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教育、金融放贷、市场流通等三大重点行业领域涉黑涉恶线
  • 涉案上千万元! 三明沙县警方打掉一犯罪团伙

  • 2022年12月,三明沙县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民警通过对“断卡行动”涉及沙县籍人员进行梳理研判,发现杨某颖有“洗钱”的重大作案嫌疑。经分析,民警发现一个以杨某为主,在沙县等地收

热门文章

  • 三国真相:赵云其实不算是蜀国的五虎上将!

  • 赵云,字子龙,常山真定(今河北元氏县西北)人。先从公孙瓒,时刘备亦在,与赵云深自结纳。公孙瓒为田楷击袁绍,派刘备出征,赵云为骑将,后因对公孙瓒失望托词兄丧,离去前与刘备曰:“终不背
  • 来了解一下8个常见的日本姓氏背后的涵义吧!

  • 姓氏在日本文化里是十分独特而有趣的一部分。你知道日本常见的大众姓氏其实是19世纪后期才陆续出现的吗?另外这些姓氏的背后都透露出日本文化中宗教和社会层面的影响。 如果

最新文章

  • 阜阳:“春风行动”招聘会 134人达成就业意向

  • 1月7日,在由市人社局、阜城三区人社局主办,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颍州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承办的2023年“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接您回家’专场招聘会”上,现场初步达成就
  • 第十六届深圳国际金融博览会1月9日开幕

  • 1月9日,以“科技 数字 绿色 消费”为主题的第十六届深圳国际金融博览会(简称金博会)在深圳会展中心1号馆开幕。本届金博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主办,深圳市贸促委、深圳市地方金融监
  • 市人大常委会 及机关全体人员会议召开

  • 掌上济宁1月8日讯(记者 王粲)今天下午,市人大常委会及机关全体人员会议举行。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精神,对大会服务保障工作和大会成果进行总结,并
  • 硕士“110”四年处警满意率99.9%

  • “换下军装,穿上警服,我的心一样滚烫。”  舒德强,2018年从部队转业到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在光谷天地警务站从事110接处警工作。 光谷天地警务站辖区30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