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民间私人房产交易,预防恶意炒卖,宋朝法律对出售房产有如此规定:卖房需问亲邻,即“亲邻法”。
北宋开宝初年,皇帝赵匡胤颁旨制定如下法律:想卖掉自家房产者,须先从自己的亲属(缌服之内)问起,若无买家,以次征询左邻右舍,直到亲属四邻均签字画押,表示没有购买意向后,才能拿出来上市,按市价售房。
假如不遵循这条法则,不问亲邻,即便不是以获取暴利为目的擅自将房产卖于他人,也是要吃官司的!
此外,宋朝的“亲邻法”对亲属四邻串通一气故意抬高或故意降低房屋价值的行为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对遭遇灾年房产交易也有相应规定。
制定如此法规,意图非常明显,属于自家的不动产——房屋,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品,不得随意拿到市面上去买卖,如果房主因为合理原因不得不出售房产时,由“亲邻法”作为约束,避免了奸商拿房子当做普通商品炒卖从中谋取暴利的可能,在保证房主出售房产时利益不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下,“亲邻法”更多的是照顾到无房或经济条件较差的弱势群体。
在当今美国的一些地区,针对接受联邦政府支持的“廉租房”的招租与出售,有一条名叫“租户购买机会”法(简称TOPA)的法律,竟与1000年前的宋朝的房屋买卖“亲邻法”撞脸!
此法制定于上世纪80年代,其主旨是:所有廉租房,在招租时必须首先考虑穷弱者;而在出售时,也必须首先考虑他们!
它的具体内容是:一栋廉租楼,如果其业主(开发商)打算出售,则该业主必须书面通知每一位租住户,租住户们在收到通知后,可在45天内组成住户协会,选出代表,商讨并向业主反馈买与不买的信息;不参加的住户,则视其自动放弃权利。
在住户协会表示要买之后,即通过其代表和业主讨价还价,在规定时间内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则还可再延长;若达成协议,则进入具体解决贷款阶段。若不买,则业主全权处理。
在住户要买的前提下,对出售行为,租住户具有第一否决权。也就是说:如果业主既和住户代表谈判,又和第三方买家洽谈,如果后者出价较好业主欲卖的话,则住户方具有第一决定权,一但否决,则业主还是只能回过头来和住户方好好协商,从而最终得出个有利于穷弱者的方案。
通过对比我们不难看出,上述当今美国的“租户购买机会”法和宋朝的“亲邻法”十分相似,它们都把一处房产有价出让的决定权,从房主身上剥离开来了,与“廉租房”本身一样,起到了至少在某一个地区,抑制房产炒卖的作用,从而照顾了这一区域内在住房方面处于弱势的群体。
但从1000年前宋朝的关于房屋买卖的“亲邻法”来看,大宋皇帝赵匡胤是美国“租户购买机会”法制定者的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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