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时,朱元璋曾设立“锦衣卫”用来监察百官。而在汉朝的时候,同样也有一个官职,专门用来监察地方郡守。这个官职并不大,却足以威慑那些封疆大吏。
秦朝虽然存在时间并不长,但它当年创立的制度,却大多被汉朝继承下来。其中,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设立郡县制。跟过去的诸侯国分封不同,郡县设立后,便由中央直接管辖。为了的更好节制地方,秦朝又设立监御史,用来监察郡县。不过,秦朝的监御史主要监察郡县官员,还可以直接处理地方事务。这对地方郡守有直接的牵绊作用,难以全盘发挥。这也是后来秦朝无力镇压起义军的一个重要原因。
刘邦建立汉朝,既要面对异姓诸侯王与匈奴的不安分,又要天下贫弱的情况,为了修生养息,他便废除了监御史,让地方郡守可以各自发挥。但在刘邦去世后,这一监察地方的制度,又被重新恢复起来。因为这一制度,确实有实际存在的价值。它可以约束地方官,加大中央的权力。
刘邦之后,汉朝免去了异姓诸侯王的威胁,可以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对地方官员的监察中。但当时的监察制度,仍不完善,导致朝廷派出的监察官与郡守互相勾结,难以胜任。直到汉文帝时,开始派遣刺史监督监察御史,情况才有所改观。
最初的时候,刺史是丞相史,属于丞相府的官员。在地方监察的时候,都是由御史和地方郡吏临时配合,不设立固定办公场所。到了汉武帝元封五年的时候,刺史制度开始不断完善。汉武帝对监察制度的完善,是一个深思熟虑的结果。
对监察制度的完善,不仅可以防止地方官员的违法乱纪,更能提高中央政府的权威,把权力集中到皇帝手中。此时的汉朝,经过“文景之治”后,国库充足,国内诸侯王被平定,对外出征也多此获胜,皇权威望极高。此时加大监察制度,可以说是顺水推舟的事情。
作为中央派遣到地方的监察官员,刺史要能够担当起两个责任。第一点:要敢于监察。第二点,不要干预地方政务。这关乎到如何权力的运用。如果刺史没有监察到位,就可能出现地方郡守的违纪犯法,监察制度就难以发挥作用。可身怀利器,杀心自起。一旦刺史滥用权力,越过边界,同样会造成体制的紊乱,乃至社会的动乱。
想要达到这样的效果,自然不能光靠皇帝的口头教育,而要靠一整套制度的约束。汉武帝将全国划分为十三部州,并在各地设立固定的办公地点。刺史的主要职责,就是监察郡守,约束地方豪强。为了规范刺史的行为,汉武帝还专门推出一整套办事法则。里面非常详细的规定了,刺史应当如何监察。
为了平衡监察官员与地方郡守的关系,汉武帝给刺史的俸禄品级并不高,只有六百石。相比之下,郡守两千石的俸禄品级就高很多了。这属于“以小制大”的做法。而且,刺史不能直接干预地方政务的运作。他们的本职工作是做哈监察工作,不影响地方社会的正常运作。如果刺史违反,郡守可以上诉。因为刺史的俸禄级别不高,为了让刺史敢于监察,勇于监察,汉武帝又把刺史的升迁俸禄跟刺史的工作业绩直接挂钩。
也就是说,刺史只有监察到位,才有继续向上升迁的机会。否则,只有六百石的俸禄,也是难以生活。正是在一管一放之间,汉武帝时期的刺史,发挥了很好的监察作用。既可以对地方郡守有约束,防止他们乱法,又不至于影响地方政务。所以,刺史制度,对于汉武帝时期的种种措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而在汉武帝之后,汉朝又迎来了“昭宣之治”,更是有刺史制度在背后助力的缘故。
但是,随着汉朝后期,皇权的衰落,以及刺史职权的变化。刺史就逐渐从一个监察官员,演变为地方行政官员。这又是另一个历史阶段的演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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