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礼就收不超过3万的”,这也算贪官给自己立的“规矩”?

摘要:看上去,有“规矩”似乎要比没有“规矩”来得好,至少不会铸成“大错”。但再想想,这自设的“规矩”,又是哪门子规矩呢?

落马官员回忆起当初来,常有令人哭笑不得之语。最近公开的一份忏悔书上,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办事处原副主任耿国顺忏悔道:“刚担任财政所所长时,我的纪律意识并不弱,烟酒等坚决不收。后来,由于儿子上大学、就业、购房、结婚等事情急需用钱,贪欲最终还是战胜了理智,并且一发不可收拾——对房地产开发商、个体老板送来的礼金等我一一笑纳。我甚至还荒谬地给自己定了个‘规矩’:收礼就收不超过3万元的,因为3万元以下是小钱,收也无所谓。随着我所管理的工程量逐步增大,在他们向我行贿几万元、十几万元时,我竟打破‘规矩’……”

自己定了个“规矩”,结果还是打破了。大概到锒铛入狱的那一刻,耿主任会格外怀念一度也曾“约束”过自己的“规矩”吧?看上去,有“规矩”似乎要比没有“规矩”来得好,至少不会铸成“大错”。但再想想,这自设的“规矩”,又是哪门子规矩呢?

“收礼就收不超过3万元的,因为3万元以下是小钱,收也无所谓”——比照党纪国法,这条“规矩”,实在是荒诞至极。其实,耿国顺自定的“规矩”,充其量不过是替自己打造的一只不堪一击的“保险箱”,或者说,也只是其自作聪明提供的一块自欺欺人的“遮羞布”罢了。而这种“规矩”,早晚要被自己玩坏的。按理,你自己早就立下了不是规矩的规矩——“烟酒等坚决不收”,若能严格遵守,该有多好?可后来怎么就退而求其次,去“收礼就收不超过3万元的”了呢?既然你先前就不把“规矩”当规矩,将“规矩”视作儿戏,那么,其以后不守“规矩”、屡破“规矩”,也是必然的了。

说穿了,真正令耿国顺在自定“规矩”的防线中一退再退、一破再破,最后干脆“照单全收,多多益善”,原因不是别的,而是汹汹的贪欲。正是其不可遏制的占有欲,终驱使其无法自已,就像自述的那样“金钱就成了我的首要奋斗目标”“在挣扎、犹豫之后,贪欲最终还是战胜了理智,并且一发不可收拾”。而随着管理的工程量逐步增大,几百万元、上千万元的工程款开始从自己手边经过,耿国顺似乎不能不动心,“一想到工程结束,施工老板们有上百万元的利润,而我辛苦地帮他们解决很多施工中的问题却一无所获,我心中很不平衡”——本就有贪欲,加上这一“不平衡”,内心防线当然溃不成军。

对一名领导干部而言,一旦心理失衡而让贪欲占了上风,让拜物主义蒙住了双眼,那么,在其眼里还有什么“规矩”可言?再严再好的规矩又怎么去有效约束其心理和行为?何况“收礼就收不超过3万元”这样的“规矩”,本来就是对“规矩”二字的歪解,是对真正党的规矩的挑战和亵渎。

做一个让党和人民放心、满意的领导干部,就必须守规矩。守规矩,绝不是为了装点门面、附庸风雅,而是领导干部树立理想、增强信念、淬炼党性、干净干事的必需。而守规矩的前提,是知道什么是真规矩——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刚性的规矩,是成文的规矩;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是不成文的规矩……这里有很多道红线,是不可擅自变更、自作主张的,更不可能另立一套,自欺欺人。

明白了真规矩,便要带头守规矩,那一个“守”字,就意味着绝无讨价还价的余地,绝无阳奉阴违的空间,绝无表里不一的“弹性”。回头再看“收礼不超过3万元”这样的“规矩”,实在太小儿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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