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梦秦简所见秦国钱币与秦国平民的衣食生活

秦国自秦孝公(前361~前338年在位)任用商鞅变法后,国力日益强盛。因此,秦国不断兴兵攻伐六国,战争连年不断。特别是秦始皇(前247—前210年在位)筑长城,修驰道,建皇陵,工程浩繁,民不聊生。当时,秦国钱币的购买力以及秦国平民的衣食生活如何?史书记载语焉不祥。值得注意的是,1975年湖北云梦睡虎地11号墓出土的大批秦简,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可靠的新资料[1]。本文谨就这些等问题,略作考述。

一 秦国钱币的购买力

安邑一釿

战国晚期,秦国实行实物货币“布帛”和金属铸币“半两钱”(图一)并行的货币制度[2]。粟是我国古代百姓的主要食物。这就是历代王朝大都以粟来衡量钱币的购买力的重要原因。秦国钱币的购买力,在云梦秦简里有明确记载。《睡虎地秦墓竹简·司空律》载:

系城旦舂,公食当责(债)者,石卅钱。

秦半两

这里的“城旦”是从事筑城的男性刑徒,“舂”是从事舂米的女性刑徒。这是说被拘系服筑城和舂米劳役的人,官府给予饭食时毎石粮食收取“三十钱”。因秦国铸行“半两”钱制,故这里的“钱”当指“半两”钱讲的。战国时期,每斤的重量合今250克,每石为120斤,合今30公斤。也就是说,当时一枚秦国“半两钱”可以购买粟合今1公斤。

秦国布币的购买力,《睡虎地秦墓竹简·金布律》也有记载:

布袤八尺,福(幅)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钱十一当一布。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

这是说布长八尺、幅宽二尺五寸为一个布币的单位。一布的长宽尺度,大体上是一个中等身材的人可以做一件上衣的面料。布的质量粗劣,长宽不合规定的,不得充当货币使用。秦律规定“十一”个“半两”钱相当于一块布币的价值。

共圜钱

这些记载说明,战国晚期秦国粮食的价格,是一石值三十钱。也就是说,当时秦国的一枚“半两钱”可购买粟米1公斤,一块布币可购买粟11公斤。

战国货币的购买力,在古文献里也有线索可寻。战国早期,魏国的国力强盛,称霸诸侯。《汉书.食货志》记载李悝对魏文侯(前445年-前396年)的话说:

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畮,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岁终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

恒圜钱

这是战国早期魏国农民生活状况的真实记录。每人每月食“一石半”,合今45公斤。按每月30日计,即每人每日食粟1.5公斤。当然,这个数值应是一家男女老幼每人一天平均食用粮食的数量。这时,魏国粮食的价格也是毎“石三十”钱。战国时期,魏国主要实行平首布和圜钱制度。故这里的“钱”当是指魏国铸行的“一釿”平首布(图二)或“一釿”圜钱(图三)讲的。也就是说,当时魏国铸行的一枚“一釿”平首布(或一枚“一釿”圜钱),亦可购买粟1公斤。

由此可见,战国时期秦国铸行的一枚“半两钱”与魏国铸行的一枚“一釿”平首布(或一枚“一釿”圜钱)的购买力相当,均可购粟合今1公斤。这应该是战国时期各国间商业贸易频繁的结果。

阴晋一釿

二 秦国百姓的日工资及伙食标准

秦国法律规定平民可以用金钱赎罪,也可以以服劳役的形式来偿还所欠官府的债务[3]。这就是秦简所说的“居赀、赎、债”,简称为“居役”。我们从中可以发现秦国百姓的生活状况。

1、秦代平民的日工资及伙食标准

据《睡虎地秦墓竹简·司空律》记载:

有罪以赀赎有责(债)于公,以其令日问之,其弗能入及赏(偿),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钱;公食者,日居六钱。居官府公食者,男子参(三),女子驷(四)。

或赎迁,欲入钱者,日八钱。

这两则简文是讲各种身份的人,以服劳役抵偿罚款、赎金及债务时的法律规定。以服劳役抵偿罚款,叫“居赀”;以服劳役抵偿赎金,叫“居赎”;以服劳役抵偿债务,叫“居债”。这三种方式合称为“居赀、赎、债于公”,或叫做“居赀、赎、债”。所说的“赀”,就是拿钱财去赎罪。“债”,即债务。“居”字在这里是服劳役之意。这些记载说明,如果用金钱赎罪或欠官府债务而不能偿还的话,可用劳役来抵挡债务。至于怎样抵偿,法律也做了规定:不需要官府供给饮食的,服劳役每一天抵偿“八钱”。需要官府供给饮食的,每日劳役只能抵偿“六钱”。 也就是说,每个服劳役者每日的工资报酬是八个钱,伙食费是二个钱。

垣圜钱

由此可知,如果按一家男女老幼的平均粮食费为1.5个钱计算的话,秦国一个普通劳动者一天的工资所得,足可以维持一个五口之家的粮食费用。若从这个角度考察,秦国劳动力的实际报酬,还是比较高的。

商周秦汉时期,普通老百姓的进餐次数为每日两次,即早、晚各一餐。现在陕西的一些农村地区在农闲的冬春季节,还保留着这种一日两餐的饮食习俗。当时秦国百姓的主食为粟,脱皮后今天称为小米。《司空律》中规定的“男子参,女子驷”是说男子早、晚两餐各食三分之一斗,女子早晚两餐各食四分之一斗。据《墨子·杂守》记载:女子每人每天“四食,食二升半”,与《司空律》规定的“女子驷”相合。当时,粟“三分之一”斗约合今1公斤,“四分之一斗”合今0.75公斤。可见当时男子早、晚两餐各吃粟合今1公斤,即每日吃粟合今2公斤;女子早、晚两餐分吃粟合今0.75公斤,即每日吃粟合今1.5公斤。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粟”是指没有脱皮的谷子而言。一般来讲,谷子脱皮后的出米率约为70%,也就是说l公斤粟可碾米0.70公斤。

2、秦国刑徒的伙食标准

秦国社会有一个特殊且数量十分庞大的群体,那就是刑徒。所谓的刑徒,是指因犯罪而被迫从事劳役的刑事人员。刑徒的重要任务是必须从事劳动强度很大的工程建设。在这一点上,刑徒与劳役刑又是同义异称的一个名词。秦国刑徒之众,在整个中国古代史上都是十分惊人的。如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代建造骊山陵墓和阿房宫,就使用刑徒“七十余万人”。以秦代人口二千万计,仅此一项就达到约三十分之一。其他如修驰道、修长城、开发岭南者,又不知有多少刑徒参与其间。而这些从事各种劳役的刑徒,官府每月都会发给适当的口粮。据《睡虎地秦墓竹简·仓律》记载:

隶臣妾其从公事,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其不从事,勿稟。小城旦、隶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小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婴儿之毋(无)母者各半石;虽有母而其母冗居公者,亦稟之,月禾半石。隶臣田者,以二月月稟二石半石,到九月尽而止其半石。舂,月一石半石。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

这里的“隶臣、妾”是刑徒名,颜师古《汉书.刑法志》注:“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从公事”指为官府服劳役,“小城旦”指身高不滿六尺五寸的男性刑徒,“小妾”指身高不滿六尺二寸的女性刑徒。秦代每尺约合今0.23米。“禾”是谷类作物的总称,这里是指粟讲的。从这些规定可知,男性刑徒每月发给粟二石,合今60公斤;女性刑徒每月发给粟一石半,合今45公斤。小个子男刑徒从事劳作的每月发给粟一石半,合今45公斤;不劳作的每月发给粟一石,合今30公斤。小个子女性刑徒从事劳作的发给粟一石二斗半,合今37.5公斤;不劳作的每月发给粟一石,合今30公斤。婴女每月发给粟半石,合今15公斤。从事农业劳动的男性刑徒,从二月到九月底再加发粟半石,合今15公斤。

漆垣一釿

秦国刑徒每日两餐的粮食标准,云梦秦简也有记载。《睡虎地秦墓竹简·仓律》规定:

城旦之垣及它事而劳与垣等者,旦半夕参;其守署及为它事者,参食之。其病者,称议食之,令吏主。城旦舂、舂司寇、白粲操土攻(功),参食之;不操土攻(功),以律食之。

这里的“舂司寇”、“白粲”都是刑徒的名称。这段简文是说,男刑徒修筑城墙或从事其它相同强度的重体力劳动时,每日早饭吃半斗,晚饭吃三分之一斗粮食。他们在站岗或从事其它轻体力劳动时,早晚各吃三分之一斗粮食,生病时由主管官吏酌情给予口粮。女刑徒在作重体力劳动时,早晚饭各给予三分之一斗粮食;不作重体力劳动时按法律规定给予口粮。这说明秦国刑徒每天从事各种不同强度的劳动时,按法律规定分配给不同量的口粮。当时的一斗为10升,半斗即5升,三分之一斗约3.33升。

《仓律》篇还规定:

免隶臣妾、隶臣妾垣及为它事与垣等者,食男子旦半夕参,女子参。

食厄囚,日少半斗。

这是说达到免老年龄的男刑徒(隶臣)和女刑徒(隶妾)以及男女刑徒(隶臣、隶妾)等从事筑墙或相同劳动强度的工作时,男子给予早饭半斗、晚饭三分之一斗,女子早晚饭各三分之一斗粮食。那些受饥饿惩罚的囚犯,每天则给三分之一斗的口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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