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惩治贪官有一刑罚,不痛苦但很丢人,现代人却花钱来体验!

在古代封建王朝,官员贪赃枉法者屡见不鲜,封建统治者为了巩固江山社稷也会制定一些“刑律”来制裁贪官污吏。当然由于封建制度的本质是维护少数统治阶级利益的,除了明太祖朱元璋对贪官够狠心外,多数“刑律”不过是掩人耳目,很难全部付诸实施。

论及古代王朝贪污之风盛行,清朝绝对是其中的翘楚,在民间有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之称。大贪官和珅被抄家时,其财富估值近八亿两白银,相当于清政府十年的收入,可谓是古今第一贪官。

从清朝流传下来处置贪官污吏的律法来看,算是相当的仁慈了。清代办理贪赃枉法案主要有以下规定:利用职权盗窃(包括贪污、私分)自己主管范围的钱、粮、物的,定为“监守自盗罪”,这种贪官,不分首犯、从犯,不管每人分得多少赃物都要按照赃款赃物的总数,给每个参与者定罪处刑。

如十人共盗窃国家的根子一百两,虽然毎人只分得十两,仍然算每人得了一百两,按照这个总数给每个贪赃者定罪,并且在罪犯的右小臂上刺“盗官银”、“盗官物”等字。此刑罚即是的大名鼎鼎的黥刑,又名墨刑,是上古五刑之一,一直流传了2000多年,直到光绪三十二年才被废除。

给贪官脸上刺字,虽然免去了肉体上的痛苦,却让他们一生背负贪盗的名声,道德上的谴责意味更浓一些,毕竟这是一件丢人、不光彩的事情。岁月流转,刺字的刑罚虽然已经消散在历史的尘世中,但是它却以其他形式出现在当今社会中。

仔细想一想,它跟现在的文身有太多相似之处。不少人为了追星或是酷炫,又或是纪念等原因,花钱去纹身馆在身上刺字或文以图案、花纹,何尝不是古代刺字刑罚的变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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