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金代的官吏,什么样的行为会有奖励?什么样的行为会有处罚?

作为金代的官吏,什么样的行为会有奖励?什么样的行为会有处罚?

制度是指政府、国家或统治者等按照一定的目的和程序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的政治、经济规则及契约等法律法规,以及由这些规则构成的社会的等级结构,包括从宪法到成文法与普通法,再到明细的规则和个别契约等,它们共同构成人们行为的激励和约束。奖惩,是根据考核的结果对贤能官吏的奖励和对顽劣官吏的惩戒。制度化的奖惩是指被确定为法律规定,起激励和约束作用的奖惩。

金代对官吏进行奖惩前要对官吏进行考核,所要考核的主要内容为考课和廉察。考课,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考核、考绩、考察,是当时官吏制度的核心。它有两层含义:一是考,即考察中央至地方各级官吏在任职期间内执行国家法令的具体表现;二是课,即依照国家规定的行政计划进行管理督课,并根据考课结果,进行升降赏罚。考课紧紧联系着官吏的迁转,是职官制度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廉察,是政府派大臣廉问郡县,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以官吏的个人品行,即清廉与否为主要内容对官员进行考核。事后将廉察结果呈报中央,中央则根据廉察结果对官吏进行赏罚的方式。与考课一样,廉察也与官员的迁转联系密切。金代官吏的制度化奖惩正是以考课法和廉察制为主要考核内容对官吏进行考察,并根据其结果对官员进行奖惩。

很多官吏都因政绩突出被提升。如焦旭。良乡向来难治,因其“治之有声,日益事简矣,期未及瓜,而升中都左警巡使”。金世宗即位后,首要任务便是寻求忠党才能之士任用,御史提拔焦旭为监察御史。又如段铎,曾任宰耀州美原县县令,因“以仁政扶民,以智术驭吏,吏莫摇手,而民得欢心”。又因妥善处理了陕西百姓的买粮问题,改充尚书兵部主事,致使“斯民堕泪以状闻有司,愿挽留者几万人”。后世宗皇帝驾幸上京,段铎兼主六部事,“以扈从之驰驿应办,往无不给”,以劳授同知棣州防御使事。又因督役,使“工省费轻,人忘其劳”,复被命审决河北路刑狱事。朝廷遴选能干,段铎因“鞭算心计,增余数倍,优诏褒嘉,赠钱巨万”,被“超授大名府治中兼本路兵马副都总管”。又因赈济灾区,平息盗贼,寻授曹州刺史,增邑三百户。后又因治理黄河泛滥、虫害等事授华州防御使,又“躐进两阶,授中奉大夫加护军封武威郡开国侯增邑三百户食实封一百户”。焦旭和段铎的破格迁升都是因为其政绩的突出,正是廉察制严格实施的表现,从此也可看出政府对贤才之士的重视。

功酬亏永之制”是对诸提点院务官计功和按完成任务情况的考课办法,此方法类似于现在的指标管理。大定四年(1164年)定制,“一任内亏一分以上降五人,二分以上降十人,三分以上降十五人,若有增羡则依此升迁,其升降不尽之数,于后任充折”。大定二十一年(1181年)又制,“及一酬以上,依格追官殿一年外,亏永不及酬者,亦殿一年”。章宗大定二十九年(1189年),罢年迁之法,更定制,“比永课增及一酬迁一官,两酬迁两官,如亏课则削亦如之,各两官止”。泰和元年(1201年),“制犯选及亏永者,右职汉人至宣武将军从五品、女直至广威将军正五品,方注县令”。这样相当于把从五品、正五品降到七品任用。

不仅如此,凡是朝臣外出,都必须带着体察外任职官廉能者的任务。监察御史也要分路刺选善恶,官吏只查恶不举荐善的,被认为是不称职,要对其进行惩罚,实施杖刑。在廉察过程中被查出的贪官污吏,如果没有得到及时处罚的,负责廉问的官吏也要受到处罚。大定十一年(1171年),大理卿李昌图廉问真定尹徒单贞、咸平尹石抹阿没刺受脏不法,虽给予二人受脏之罪名,却没有及时对其进行黜罢,李昌图被杖刑四十。

金政府实施考课法和廉察制目的虽然是出于巩固其统治的需要,但它重视对奖惩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作弊者依法惩处,堵塞钻营取巧之路,使官吏在较为公平的条件下竞争,这对激励官吏勤于职守、踏实进取是起了积极推动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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