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优酷公司)
被告:百度云计算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云计算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网讯公司)
【案情简介】
优酷公司诉称,其享有电影《战狼Ⅱ》(下称涉案作品)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作品自上映以来就不断刷新各项影视记录,具有极高的市场价值和票房号召力。云计算公司、百度网讯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共同运营的投屏软件“袋鼠遥控”手机客户端中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优酷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云计算公司认为,涉案作品来源于百度网盘,未存储在其运营的电视投屏软件“袋鼠遥控”手机客户端中,该客户端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百度网讯公司认为其并非“袋鼠遥控”手机客户端的开发者和运营者,与本案无关。
法院认为,“袋鼠遥控”手机客户端的开发运营者系云计算公司,云计算公司为证明提供搜索链接服务而提交的相关公证书,是针对案外作品所作的抓包情况公证,而非针对涉案作品,故不能证明涉案作品的来源情况;且案外作品在投屏播放时需要在电视端下载安装“云视听极光”客户端,涉案作品通过“袋鼠遥控”手机客户端投屏至电视播放的过程中,并没有显示需下载其他手机客户端或跳转到其他网站播放的情况;虽然涉案作品在“袋鼠遥控”手机客户端的简介页面,显示有“百度网盘”字样,但投屏于电视播放前并未显示需下载百度网盘或进入百度网盘进行相应操作,而是直接开始播放并至结束,故云计算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 “袋鼠遥控”手机客户端提供了搜索链接服务。云计算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袋鼠遥控”手机客户端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优酷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的法律责任。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互联网技术不断更新情况下,知名影视作品在互联网中被侵权盗播的典型案件。随着互联网经济的繁荣,互联网已经成为了社会主义文化重要的创作阵地和传播平台,加强对优秀原创作品的司法保护力度,事关优秀文化创作者的经济利益,也有利于社会主义网络文化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案影片是优秀国产影片的典型代表,在考虑经济损失赔偿数额时,法院综合考虑了涉案作品的知名度、网络播放量、付费观看、为获得涉案作品相应权利所支付的费用、网络热播期传播、主观过错等方面的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为30万元,有效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也及时遏制了网络盗播行为的继续泛滥,对于提高创新积极性、推动创新原动力发挥了激励作用。
(配图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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