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交通部网站正式发布了一个文件,确切说是一部行业示规——《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经于2019年6月12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并正式对外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虽然只有35条,但对智能快件箱行业来讲,其意义和地位却非同凡响。一方面智能快件箱“入局”门槛大幅提升,另一方面智能末端快递行业监管也将更严厉。该管理办法势必带来一场行业变革,也势必会营造一个崭新的局面。
主管行政机构通过法规的方式再一次明确了智能快件箱的基本定位:应纳入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规划和便民服务项中,对于铺设的场景,明确涵盖了社区,院校,商业中心及交通枢纽等场景布局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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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实施管理办法,行业管理更加规范化的,管理办法也提出了一些智能快件箱领域的细节要求,甚至是行业人都没注意过的细节,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比如以下这些:
1.按照该管理办法,如果通过智能快件箱去做非监管范围内的私人物品交互,洗衣物品的交互是不被允许的。
寄递详情单注明快件内件物品为生鲜产品、贵重物品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也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那也意味着,超出合理设置的保管期限之外的保管时间,合情合理的情况下,是可以向收件人收取超期使用费用的,因为对于私权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
3.按照该管理办法的解读,明确快件箱使用企业不通过收件人确认或同意不得投入快件箱,如果发生快递员不通过收件人允许就投件箱,产生的客诉是需要由快件箱使用企业来承担的(但本质上快递箱使用企业最终还是会将该责任归属到快递员一边的)。
4.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的寄件是被允许的,不过这个业务的逻辑链路和监管涉及多个方面,包括物品本身,寄递信息,投递查验,不符合要求包裹的退件等等多个环节,多个方面,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的话,寄件业务展开还是难度较大的。
5.对于普邮服务,比如“信包箱”这类业务的智能化末端,这次没有特殊化,也同样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这一点还是让笔者感到意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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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最后,这些罚款条款和具体的数额必须要熟知:
第三十条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标明智能快件箱有关信息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保存操作记录、查验结果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向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授予使用权限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开放智能快件箱接收交寄物品功能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交寄物品与交寄信息不一致,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仍予收寄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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