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网游账号可以盗窃罪论处



黑先生与白小姐在某网络游戏中认识,随后黑先生把自己的网游账号卖给了白小姐。白小姐以9000元的价格获得网游账号后便加入黑先生之前游戏行会的敌对行会。

黑先生知道后非常不满,他决定盗回账号。

利用好友辅助认证,黑先生盗回游戏账号,并将白小姐的手机号与游戏账号解绑。

白小姐发现被盗后,便怀疑是黑先生干的,因为购买账号时QQ号码并未解除绑定账号,该账号只绑定了黑先生的QQ号和白小姐的手机号。

黑先生是除了白小姐之外唯一能轻松登录账号并修改信息的人。


白小姐与黑先生进行联系,黑先生拒不承认并把白小姐拉黑。多次沟通无效后,白小姐选择报警。黑先生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来得知,这个账号已经被黑先生又以8500元出售给了别人。

被抓后,黑先生称自己只是为了泄愤,想惩罚一下白小姐,没想到触犯了法律,自食苦果。

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黑先生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律师说法

网络游戏账号是一种虚拟财产,游戏玩家投入了一定的上网时间、脑力劳动,具有价值性,游戏装备等都是通过真实货币取得,本质上与传统财产并无区别。因此,盗窃虚拟财产价值达到立案标准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游戏账号价值以双方交易时约定的价格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在此,提醒大家,要保护好个人虚拟财产。虚拟财产受到侵犯,通过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反馈信息、提出申诉无法解决时,可寻求国家司法保护。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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