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兽世界 VS 全民魔兽 | 案例回顾

本文来自同名微信公众号 蓝猫游戏LEGAL

作者 | 庄凌宇

本案的诉前禁令曾被最高院列为指导案例,而本案的最终判决也是复杂而有趣的。

▎案号:(2016)粤民终1775号、(2016)粤民终1719号

▎案情介绍

《魔兽世界》于2004年在美国首次发行,于2005年在中国发行,暴雪开发,网易代理,是一款在中国非常知名的PC端大型网游。

2014年11月,魔兽新版本《魔兽世界:德拉诺之王》上线,由网之易公司独家运营。

2014年8月,由七游公司开发,分播公司独家运营的手游《酋长萨尔:魔兽远征》上线,12月份更名为《全民魔兽:决战德拉诺》。游戏除在分播公司的热酷游戏网、苹果商店等提供下载,还上架于动景公司经营的九游网。

《酋长萨尔》中英雄形象、英雄名称、装备、地图等均抄袭了《魔兽世界》的内容,且游戏的介绍、宣传等均利用了《魔兽世界》的知名度。如苹果商店的游戏简介是:《酋长萨尔》是一款以网络魔兽世界为背景,高度还原打造的动作卡牌手游。游戏集角色扮演、人物养成等要素为一体,完美重现了经典端游作品魔兽世界的多元化世界观。

暴雪公司、网之易公司提起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诉讼时申请了诉前禁令,一审法院于2015年3月9日颁发了临时禁令,禁止分播公司、动景公司、七游公司诉讼期间实施被诉行为。

▎著作权侵权案中的争议焦点

  • 暴雪公司、网之易公司主张的人物形象、装备图案和副本地图是否构成作品;
  • 如果构成,暴雪公司、网之易公司是否享有著作权;
  • 被诉侵权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暴雪公司、网之易公司的著作权;
  • 暴雪公司、网之易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

▎著作权侵权案裁判解析

一、暴雪和网之易公司主张的人物形象、装备图案和副本地图是否构成作品

作品构成的要件为:1.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2.独创性;3.可复制性。

暴雪公司、网之易公司主张的《魔兽世界:德拉诺之王》游戏中的18个英雄形象、7个怪兽形象、20个装备图案以及5个副本地图均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及一定的审美意义,所以构成美术作品。

二、暴雪和网之易公司是否享有著作权

虽然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的查询结果显示《魔兽世界》软件著作权人不是暴雪和网之易,但是我国作品登记实行的是自愿登记,所以作品登记并非著作权的当然证明,原告方提供的美国版权局的登记证明等证据足以证明证明暴雪公司是涉案作品著作权人。

三、分播公司、动景公司、七游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暴雪公司、网之易公司的著作权

确认是否侵犯复制权的标准为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

根据人物对比图、装备对比图等,虽然在细节方面存在差异,但《魔兽世界》和被诉游戏于人物、装备和部分副本均构成实质性相似。

虽然《酋长萨尔》上线时间早于《魔兽世界:德拉诺之王》,但《魔兽世界:德拉诺之王》只是《魔兽世界》系列游戏的最新版本,延续了相同的故事背景、共同的重要人物以及其他核心游戏要素。所以本案满足接触的可能性要件。

发行权并不能控制网络环境的传播行为,且分播公司是七游公司的股东,具有共同意思联络,因此分播公司、七游公司构成共同侵犯复制权、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动景公司经营的九游网向用户提供被诉游戏的下载,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中的“提供”行为,动景公司不是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另外由于《魔兽世界》享有极高知名度,作为专门从事游戏行业的动景公司,对于侵权行为,主观上也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动景公司与分播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四、暴雪公司、网之易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

被诉游戏使用《魔兽世界》游戏相关英雄和怪兽形象,就是为了利用《魔兽世界》的知名度,吸引游戏玩家。如果将被诉游戏的英雄和怪兽形象进行彻底改变,对于玩家而言就是两款不同的游戏。因此暴雪公司、网之易公司要求被诉游戏整体下线,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赔偿数额,虽然著作权法规定,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由法院酌定在50万以下进行赔偿。但是本案的证据证明被诉游戏销售收入超1500万元,因此法院综合考虑了权利类型、作品知名度,手游在苹果和安卓平台的行业情况,手游一般利润率,以及本案侵权情节、合理维权开支等因素,酌定七游公司和分播公司连带赔偿400万元,动景公司就其中2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不正当竞争案中的争议焦点

  • 《魔兽世界》系列游戏是否知名商品或服务,暴雪公司、网之易公司主张的名称和装潢是否特有;
  • 如果是,七游公司、分播公司是否构成擅自使用暴雪公司、网之易公司游戏名称、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分播公司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 七游公司、分播公司、动景公司是否侵犯了暴雪公司、网之易公司的商品化权;
  • 暴雪公司、网之易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

▎不正当竞争案裁判解析

一、《魔兽世界》系列游戏是否知名商品或服务,暴雪公司、网之易公司主张的名称和装潢是否特有

法院认为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根据暴雪公司、网之易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魔兽世界》系列游戏和《魔兽世界:德拉诺之王》游戏均为知名服务。

“德拉诺”仅为游戏中一个星球名称,不构成游戏名称,而“魔兽世界”和“魔兽”因已注册为商标,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法主要是作为商标法保护的补充,一旦商品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了,就无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保护之必要,所以“魔兽世界”和“魔兽”不构成知名服务特有名称。而“魔兽世界德拉诺之王”因未注册商标,则构成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

游戏标题界面类似于现实服务经营场所的招牌,登陆界面和人物创建界面类似于现实服务经营场所的门面装饰,《魔兽世界》对标题界面登陆界面和人物创建界面的独特设计构成知名服务特有的装潢。

二、是否构成擅自使用暴雪公司、网之易公司游戏名称、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虽然被诉游戏为手游产品,而《魔兽世界》属于PC端游戏,但两者均为网络游戏,具有竞争关系。

《酋长萨尔:魔兽远征》在《魔兽世界:德拉诺之王》上线后改名为《全民魔兽:决战德拉诺》,明显具有攀附《魔兽世界:德拉诺之王》游戏知名度的故意,容易造成玩家混淆误认,应当认定两者构成相似名称。

除标题文字有所区别外,被诉游戏完全抄袭了《魔兽世界》系列游戏的装潢设计,因此与《魔兽世界》装潢也构成近似。

因此七游公司、分播公司共同构成擅自使用暴雪公司、网之易公司知名服务特有名称、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分播公司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分播公司在官网、微信、微博及第三方网站的宣传中,大量使用了魔兽世界、魔兽手游等宣传用语,足以使玩家对游戏来源产生误认,因此分播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四、是否侵犯了暴雪公司、网之易公司的商品化权

商品化权并非我国法定权利,所以暴雪公司、网之易公司主张七游公司、分播公司、动景公司擅自使用其《魔兽世界》6个知名角色特有名称,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不正当竞争。

6个游戏角色名称虽然得不到著作权和商标权保护,但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带来了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因此应当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他条款也并未对游戏角色名称做出规定。

七游公司和分播公司使用与6个知名角色相同的角色名称,主观上具有攀附暴雪公司、网之易公司游戏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容易导致玩家的混淆误认,显然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的行为,具有制止的必要。

五、暴雪公司、网之易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

关于赔偿,因为作出判决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尚未修改,根据司法解释,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商标法的规定,在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情况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侵权情节酌定作出300万以下的赔偿。本案的证据证明被诉游戏销售收入超1500万元,因此法院综合考虑了权利类型、作品知名度,手游在苹果和安卓平台的行业情况,手游一般利润率,以及本案侵权情节、合理维权开支等因素,酌定七游公司和分播公司连带赔偿200万元,动景公司就其中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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