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契约》的中国故事:已有先声,亟待起色

“万维网之父”蒂姆·伯纳斯-李爵士

三十年多前的1989年3月,当时供职于欧洲粒子物理研究所(CERN)的英国计算机科学家蒂姆·伯纳斯-李(Tim Berners-Lee,1955—)提出了一个关于超文本链接数据库的想法,该数据库允许人们通过网络发送数据和进行通信。同年11月,这一想法付诸实施,伯纳斯-李将他的发明定名为万维网(World Wide Web)。

万维网的发明,极大简化了接入早在1960年代即告诞生的国际互联网(Internet)的繁琐操作,孕育着无限商机。但满怀理想主义情结的伯纳斯-李不为所动,反而将这个拥有无限商机的开创性技术免费送给了全人类,旨在将人类团结起来,并使知识人人可得。万维网的发明是互联网发展历史上的里程碑事件,使得这项技术对用户更为友好,并为公众所用。自那时至今,互联网极大改变了每一个人的生活。

三十年后,伯纳斯-李再次给全人类带来一份值得珍视的礼物,那就是美国东部时间2019年11月25日,由他倡导并发布的《互联网契约》(Contract for the Web)。这份契约成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份基于个人、国家和企业的彼此信任与各自信用,各方自愿参与并共同签署的社会化国际协议,旨在获得人类社会最大规模的互利共赢。

不过,《互联网契约》能在多大程度上将这份伟大历史意义向未来延续,在更大程度上取决于每一个网络用户的信心和行动力。

一、全球网络用户的绝佳契机

《互联网契约》启动伊始,就得到了150多个重量级组织的支持,其中包括微软、谷歌、DuckDuckGo、脸书等互联网科技巨头,以及电子前沿基金会(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等非营利组织。

截至2019年12月13日,已有来自全球的323家企业和非盈利机构表示支持该契约。来自中国深圳的科技企业优权天成,来自中国台湾的开放文化基金会和网络行动科技公司(NETivism)荣列其中。它们值得我们热烈鼓掌。

《互联网契约》呼吁全世界的政府、公司和个人做出具体承诺,保护互联网不被滥用,确保其造福人类。其基本内容包括政府、公司和个人各须遵守的三项核心原则,共计九项,主要涉及提供负担得起、可靠的互联网接入服务,以及尊重公民话语和尊严等。

互联网用户,尤其是中国的互联网用户,是一个被曲解的群体。用户是互联网公司赖以生存的根据,但在2018年3月,百度公司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实行管李彦宏在北京的一个论坛活动中表示:“中国人对隐私问题的态度更加开放,也相对来说没那么敏感。如果他们可以用隐私换取便利、安全或者效率。在很多情况下,他们就愿意这么做。”

李彦宏所说,虽然一定程度上是事实,但凸显了一个严重问题:中国的互联网用户群体没有被正视,也没有被尊重。《互联网契约》的诞生,给了全球互联网用户一个绝佳的契机。因为这份契约不仅从政府和企业层面对互联网的发展提出了要求,更从每一个互联网用户个人的角度出发,为用户能为互联网做点什么指引了方向。

比如,契约规定,每一个互联网用户都应该努力成为互联网内容的创造者,并积极参与合作,努力共同建立尊重公民辩论和个人尊严的互联网社区,同时要为更美好的互联网环境而奋战。在这方面,中国的互联网用户在视频分享网站Bilibili、网络问答社区知乎、社交网站豆瓣等,都做出了不懈努力和良好示范。

二、关怀弱势族群的价值倾向

事实上,在每一条契约原则后面,都还有更为详细的准则。这些准则,也可以说精准地指向了中国近年来频发的网络暴力、网络诈骗等有损互联网用户权益的恶性事件。

这些事件的发生表明,仅仅从用户层面来拯救偏离初衷的互联网价值体系和商业生态是远远不够的。因此,《互联网契约》重点针对政府、企业,也分别列出三项核心原则,并在每一项核心原则之下,列出了更为详尽的细则。

政府须要在以下三方面做出努力,并恪守核心原则:

第一,确保人人都可以使用互联网;第二,保持所有互联网在任何时间都可以使用;第三,尊重和保护人们的基本网络隐私和数据权利。

针对上述第一条原则的首条细则内容是:制定有力的政策目标并进行追踪。该细则之下,具体包括三条:a.在 2025 年前实现使用 1GB移动数据的成本不超过民众月平均收入2%的目标;b.到2030年前,使至少90%的民众可以使用宽带互联网,到2025年,达成这一目标的差距将缩小一半;c.到 2025年前,至少70%的10岁以上少年人和成年人拥有信息和通信技术(ICT)技能。

这一细则清晰表达了《互联网契约》的中短期战略目标,而且非常具体明确。

企业亦须在以下三个方面做出努力,并恪守基本原则:

第一,使每个人都能够使用互联网,并且负担得起使用互联网的费用(由此,没有人会被排除在使用和形塑互联网的行为之外);第二,尊重、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及个人数据,共建互联网信任;第三,发展技术以支持人性之善,挑战人性之恶。

针对上述原则的首条细则是:通过制定政策来解决被系统排斥的群体的需求。这条细则之下,具体包括三条:a.规划针对妇女和其他被系统排斥群体的性别敏感内容和包容性数据计划;b.支持社区网络发展,尤其是在服务不足和服务不完备的地区;c.确保用户界面和客户服务有效,并提供少数群体和残疾人群体可以访问的语言和媒介,包括尊重普遍接受原则。

这一细则明确表达了《互联网契约》关怀弱势族群的价值倾向。

三、缺位的中国互联网巨头

截至2019年12月,在政府层面,目前已有德国、法国、加纳三个国家表示支持。而在互联网企业层面,前文提到的微软、脸书等,已经呈现出强大的基本面保障。

如上文所述,《互联网契约》意在通过制定指导政府、企业、个人三方的数字政策议程的承诺,来确保在未来的互联网发展进程中人人都有使用、参与、形塑互联网发展的权利。

笔者的研究团队对截至2019年12月13日加入该契约的323家企业或组织进行了分析,发现占比最大的是第三方服务公司以及各类非营利组织。这些第三方服务公司的趋同属性在于,它们的业务大多依赖数据或个人隐私;那些非营利组织,则一般以为用户创建更平等、开放、美好的社会为愿景。此外还有谷歌、微软等大型科技公司和推特、脸书等社交网络平台类公司加入。近年来,不少社交网络平台因为卷入滥用用户数据等互联网隐私问题而倍受诟病,它们的加入,为建立一个美好的互联网环境起到了领头羊的作用。

全球一直在努力规范互联网环境。欧盟2016年通过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明确规定,互联网用户应该有管理和删除涉及自身数据的权利。中国2019年7月颁布的《电信和互联网行业提升网络数据安全保护能力专项行动方案》(下称“行动方案”)则要求,在电信和互联网行业开展为期一年的提升网络数据安全保护能力的专项行动。

这些举动表明,我们的网络环境亟待治理。比起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和中国的“行动方案”,《互联网契约》的更完善之处首先在于,它将三大社会行为主体(政府、企业、个人)建设性地放置于平行权力结构而非传统的层级化权力结构中;其次,它强调并设法激发普通互联网用户的主动性,告诉人们如何付诸实践,而不是坐以待毙。

《互联网契约》的不断传播和发酵,引发了各大媒体的反应与思考。在推特中,可以看到支持该契约的企业与组织在以 #contractfortheweb# 进行转发与支持。英国《独立报》(The Independent)以在题为“蒂姆·伯纳斯-李爵士:万维网的创设者启动了阻止互联网朝‘数字反乌托邦’方向发展的计划”的报道中引述了伯纳斯-李的呼吁:“如果我们现在不采取行动,不一起行动,去阻止互联网被那些想要利用、分裂、破坏互联网的人滥用,那我们就处在对这些滥用行为视而不见的风险之中。”英国广播公司(BBC)在相关报道中集中阐述了目前互联网的危机,其中包括伯纳斯-李在拟定契约之前所做的一系列调查,这些调查结果显示互联网在一定程度上遭到了滥用,比如假新闻传播、假广告推广、利用互联网来操作政治选举等。

反观国内,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看到一家互联网巨头公司表态支持《互联网契约》。这从一个侧面真实反映出中美互联网巨头间的最显著差异:相较于美国同类型企业,中国互联网巨头企业对自身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价值不敏感。在全球各行各业领军企业都在关注企业社会责任之际,迟钝意味着直接、巨额的经济损失。

四、《互联网契约》对中国互联网巨头的启示

笔者认为,如果人工智能(AI)是下一代互联网、智能物联网和智能制造工业4.0的共同基石的话,那么这块基石至少有两个立足点:一个是技术,另一个是基于人性之善的群际信任与深度社会信用。缺乏社会责任和社会价值的巨头企业,是不具备长青基因的。

这也正是为什么从谷歌离职后再度回归斯坦福大学人工智能实验室(Stanford AI Lab)的华裔科学家李飞飞宣布另设“以人为本人工智能研究院”(Stanford HAI)的原因。不以人为本,确立并践行契合社会发展方向的价值观,AI技术再成熟,也很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寸步难行。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企业现阶段积累的大量用户数据及业务数据,未来存在巨大的升值潜能。而早期拒绝在社会价值领域投入的互联网巨头企业,一旦因为缺乏良善价值观的引导而出现重大偏差,丧失公众信任,可能要付出加倍的代价。

因而,具备长远发展眼光的企业无不真诚关注自身社会责任和社会价值,因为这意味着未来巨额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的节约,尤其是对巨头企业来讲。

关于企业树立自身信用和良善价值观的重要意义,中国近代史上是有例证的。清末,民族资本主义得以高速增长,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乡绅文化中以家族信用为基础、可拓展性良好的社会信用,为那些有才无资的人提供了极低成本的信用资源,包括货币资本和社会资本。具体来讲,一个有才的穷书生想要做点事业,只需要某名门望族中人为他担个保,说句话,相熟或不相熟的族人就会给他提供所需资源。遇到利益纠纷,往往无需付诸公堂,在族人的调解下,私了更为常见。不过,这一切的前提,是主事者的个人信用和良知都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准之上。这样的个人信用极大便利了企业初创时的融资,无疑也令企业的日后发展具备了优质基因。

在今天的中国,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电子商务平台创建的基于“平台信用”的“七日无理由退货”机制,也是一种高水准社会信用的成功典范。这个机制不仅为用户提供了方便和保障,而且通过向善的、良性的信用自治机制,为阿里自身,也为中国的在线消费产业和互联网金融业节约了巨额的征信成本,形成了一个多赢的可持续发展格局。我们有必要拓展这一类良好示范。

一个反例是,曾经占尽天时、地利、人和的“全球最大中文搜索引擎及最大中文网站”百度,因在一些重大社会事件中展示出社会责任和价值观方面的严重缺失,如单纯追求企业利益而无视用户基本健康安全,近年来发展态势平平,在市值方面已被阿里和腾讯远远甩下。

《互联网契约》对整个中国互联网来说来得正是时候:它以强大外在压力的方式提醒中国的互联网巨头企业,应尽早将用户利益置于最核心的地位,并更充分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讲,互联网平台企业是天生的社会企业,因为超规模垄断平台的合理性根植于平台能够持续创造有利于所有用户的信息形态的社会福利,增进整个社会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协同性,从而不断扩大新媒体技术的社会价值体量。

作为现阶段新媒体技术核心的人工智能,其实质就是进一步促进人与人的深度信息互联和利益互联。如果用户不能充分掌握自己的个人数据,那么深度互联所指向的个性化定制经济,就将失去基础和方向。已经拥有部分先行者竞争优势的中国互联网巨头企业,不应该被眼前的利益束缚,而错过主导新一代互联网的绝好时机。

(作者感谢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新媒体管理”团队的合作研究。团队成员:刘浩原、许畅、于建娉、唐柳、陈序惟、谢琪如、徐如均、金娜来、钟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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