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王老吉有限公司第11064135号“怕上火喝加多宝”商标具有误导性描述内容,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怕上火喝加多宝”商标是王老吉公司于2012年6月13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营养饮料;婴儿奶粉;婴儿食品;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品;医用糖果”等商品上,广药集团于2013年12月5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经审理做出(2015)商标异字第26153号不注册决定,决定诉争商标不予注册。
“怕上火,喝XXX”本是家喻户晓的广告语,通过长期的宣传、推广和使用,“怕上火喝XXX”成为广告形式的未注册商标,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权益,但长期以来,没有人对此提出异议,在王老吉公司提出注册申请前,广药集团与王老吉公司虽有各种诉争,但基本是在不正当竞争的范围内,关于商标的诉争集中于所有权之争,对此,法院已做出了裁决,“怕上火喝加多宝”不能注册为商标是双方在新的法律问题上的争执,对于商标法的适用具有重大意义。
商标法规定了不得注册为商标的情形,其中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注册为商标,诉争商标“怕上火喝加多宝”可以拆分为“怕上火喝”和“加多宝”两部分。从字面意思理解为“如果担心上火,就喝……”的含义,表示该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会具有预防上火甚至去火的医疗、保健功效。但是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生产的上述商品具有预防上火甚至去火的医疗、保健功效,故“怕上火喝”之用语有误导公众的嫌疑。因此,法院判决“怕上火喝加多宝”不能注册是正确的。
商标的功能在于区别,必须具有显著性,如果将商标用于宣传商品的功能、质量等,就会失去其本身的作用,误导社会公众,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商标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是不为商标法所允许的,这也是广告与商标的最大不同,如果要将广告用作商标,必须突出其显著性,形成自己特有的标识,不产生不良影响。否则,任何打擦边球的侥幸都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