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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师黄人杰收集编辑:生育
生育协议的效力
生育权,是男女双方的与生俱来的权利。为了避免发生生育权纠纷,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了生育协议,约定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当一方确实违反了生育协议,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责任吗?
有种观点认为,生育权作为私法上的权利,当事人对生育权具有自主权,当夫妻双方已就生育权达成共识,并在自愿签订生育协议,是自己对自己权利的限制,合法有效,故协议对夫妻双方有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便违反。
然而,也有人认为,生育权是法定的,不能因为生育协议而受到限制,而约定了违约责任,在女方违反协议擅自终止妊娠的情况下,若男方请求法院按照协议要求女方承担违约责任,势必与《妇女权益保护法》“妇女有生育和不生育子女的自由”规定相冲突。另外也可能出现女子怀孕后,双方协议终止妊娠,事后女方反悔生下孩子,在男方不生育的权利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发生冲突是,孩子的生父仍应承担其抚育孩子的义务,应支付抚养费,故生育协议无效。
从司法实践看,签订生育协议的现象很少,但起诉到法院,有关生育协议的违约责任往往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故夫妻就生育问题的最佳解决方式是协商一致,如果签订生育协议,也可能双方互相自觉遵守,不适宜走法律途径;如果在生育问题上意见分歧无法协调而致夫妻感情破裂,可以作为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