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现象存在的两大误区

网约车之所以在本次改革之中被合法化,其实就是阴差阳错网约车打了一个擦边球。

一方面国家力推“互联网+”发展,寻找发展渠道。另一方面滴滴快车急于脱颖而出抢占发展机遇期。这是当前市场经济发展中急需升级的两大方面(管理与市场主体)。

正当大部分人们(包括官方)对互联网还认识不足时,互联网认知成熟者(滴滴快车)将不能作为独立科技产品的互联网技术(平台)作为独立科技创新的出租车运行实体(网约车平台及网约车),与巡游车对等竞争经营。时至今日,乱象百出。主要存在以下两大问题或误区:

一、互联网不等于独立科技产品

网约车平台使用的是互联网技术。互联网技术尽管还称为技术,但实际上已经不能算作独立的科技创新产品,只能算作工具而已。这个作用,作为任何互联网从业人员,是最清楚不过的事情。

然而,滴滴快车在网约车合法化之时,没有向官方透露的科技基本概念。从科技观点看,违背了市场改革中的科技原则,蒙骗了对互联网不熟悉的人,存在欺骗之嫌。

官方作为市场管理者,由于缺乏对互联网技术的认知,认为网约车平台具有独立的科技创新,能与巡游车对抗竞争。才导致今天的结果。这是一严重的错误认识。今天事实也证明了这一论断。

二、网约车平台不等于出租车企业

网约车乱象的第二大问题就是错误地将网约车平台当做出租车企业。本来互联网技术不算作独立的科技创新,即使算作科技创新产品,也只是平台而已。不等于出租车企业。

因此网约车平台虽然合法化了,但他们(平台)只顾平台的事情,不会顾及车辆及驾驶员的问题。他们这么认为,也是这么做的。而官方却认为,平台就是出租车企业。因此,一个认为:我们平台就是平台,不管车辆及人;一个认为:平台是出租车企业,不但管平台,也得管车辆及人。这就是当前乱象的第二大焦点问题(矛盾)。

市场经济发展的两大方面(官方和市场主体),在国家发展的大环境下,急于求成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拔苗助长”甚至欺世盗名的做法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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