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 2.25 ”聚众斗殴案追踪:五被告人获刑两年三个月至六年不等

本报记者 陆增安 通讯员 张菁 费昌祥

打赢进监狱,打输进医院。今年 2 月 25 日晚 23 时许,发生在江南区永和桥附近的一起聚众斗殴案件,当时共有百余人参与斗殴,但是这些人斗殴的起因却让人大跌眼镜:双方仅仅为了一段所谓原创的 " 社会摇 " 四步舞 " 版权 "。5 月 30 日上午,江南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涉案的 5 名主要被告人,为自己一时冲动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此次宣判的是 "2.25" 聚众斗殴案中最先被提起公诉的 5 名被告人,其中 4 名被告人实施犯罪时未满 18 岁,五名被告人获刑两年三个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 月 25 日晚 23 时许,江南区永和桥附近发生一起百余人持械斗殴并致多人受伤的重大聚众斗殴案件。当晚,械斗场面的视频在微信等网络媒体大量转发后,引起社会广大关注,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发后,江南警方迅速出警处置,并在南宁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等警力配合下全力开展侦查,迅速抓获多名涉案人员。同时,江南区检察院也快速反应,抽调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主动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并启动快捕机制,依法快速对该案 9 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5 月 23 日,涉案的第一批共 5 名被告人(其中包括 1 名成年人冯某及 4 名未成年人方某某、覃某某、张某某、廖某某)在江南区法院首次出庭受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陆某某与黄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因小事发生矛盾,双方约定于 2018 年 2 月 25 日 23 时在南宁市永和大桥聚众斗殴。黄某某找到被告人方某某帮忙,方某某答应并召集被告人冯某和覃某某、张某某、廖某某等人到其家中会合,商量打架事宜。方某某负责筹集资金购买刀具、钢管。

当晚约 23 时,被告人冯某与方某某、覃某某、张某某、廖某某等约二十人驾驶电动车搭载同伙前往约架地点,途经南宁市江南区亭子小学附近时,上述人员停车分配刀具、钢管。准备就绪后,被告人冯某和张某某等人负责驾驶电动车,参与斗殴人员携带刀和钢管等械具,往永和大桥方向前进。被告人冯某和方某某、覃某某、张某某、廖某某等人行至永和大桥南金砖茶城门口时,与陆某某纠集的约 100 人相遇,双方人员互扔自制的爆炸物,并持刀具、钢管互殴。

江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组织人员并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冯某、覃某某、廖某某、张某某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参与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上述五人的行为均构成了聚众斗殴罪。鉴于被告人方某某、覃某某、廖某某、张某某均系未成年人,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应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方某某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聚众斗殴,各被告人参与的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造成交通混乱,社会影响恶劣,且该案的视频经网络广泛传播后,对群众社会安全感影响较大,更为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秩序,量刑时予以考虑。结合上述量刑情节,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作案情节、年龄及一贯表现情况,对被告人方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覃某某、廖某某、张某某予以减轻处罚。

最终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江南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冯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方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覃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被告人廖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月;被告人张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除被告人冯某当庭表示上诉外,其余四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该案中的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客观上由于其父母对其疏于管教,并长期与社会不良青少年交往,主观上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因此,法官提醒未成年人在做任何事情之前必须考虑后果,更要注重自身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的养成,不能因一时冲动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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