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而无信”的职场套路,高材生怒告公司负责人!

林某某去年6月应聘于一家外企,应聘时HR为其许诺1-3个月转正,转正后工资1万,实习期工资8000,但是4个月了依旧没有转正。

林某某就去找公司要说法,公司方给出的说法是老板外出旅游了,要过段时间,转正签约的事情要老板发话,林某某无奈只能继续等。

老板回来以后,林某某立刻去请求面见老板详谈,面谈期间老板对林某某许下签约转正,但是因为公司目前资金链出了问题,所以跟林某某协商,薪资依旧是每个月8000,转正后原本约定好的1万剩下的2000转成股份分红以年终奖的方式发放。

年后分红发,年终奖林某某却只拿到了1000。林某某很生气的质问老板,老板的回复是:合同上白纸黑字签的8000,作为一个职场新人,入职半年就拿到年终奖,已经是公司做出最大的扶持了。

一气之下的林某某联系了地方媒体曝光此事,该公司拒绝媒体的采访,且以林某某无故闹事,捏造事实,损毁公司形象为由开除了林某某。

林某某认为公司不仅仅是言而无信,而且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的规定。

他却实习了4个月,且转正后应该按照发放的的1万工资,也因为老板的哄骗依旧是实习期的8000工资,公司方明显的侵犯了他的合法权利。

林某某愤怒起诉该公司对自己造成的侵权行为,要求公司补回约定的1万工资的每月2000的差额和应得的赔偿,法院受理。

法院的判决

法官认为公司就林某某侵权一案中,公司试用期与转正后开的工资一样,不存在补工资的情况,但是实习期4个月确实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第十九条中的相关规定需要进行一定的处罚,除此之外还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依法对林某某进行赔偿。

最终,法院判定xx公司赔偿林某某16000元给予原告。

因合同上签的是8000元一月聘用工资,合同中并没有年终分红和发放年终奖的条例,证据不足,故此驳回原告方林某某要求补回转正后2000元的差额要求。

律师说法

本案中的xx公司没有与林某某商量,就单方面直接宣布解除与林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善意提醒,尤其是刚毕业的职场新人,入职前要谨慎查看合同,如果遇到口头约定或者许诺的但是合同中没有标明的,可以适当的保留约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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