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告诉您,劳动者主张拖欠工资的时效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9日,姜某某入职北京某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咨询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一年,试用期1个月,担任设计师职务。试用期工资每月6400元,转正后工资每月8000元。但实际上,2014年7月9日至10月9日的工资按照每月6400元的标准发放。后合同到期,没有续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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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4日,姜某某提起仲裁,要求咨询公司支付2014年7月9日至2014年10月9日违法约定试用期工资差额4800元、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24 000元、2014年6月9日至2014年12月9日休息日加班费3678.16元和出具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

2016年8月15日,该委作出裁决书,裁决咨询公司为姜某某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支付姜某某2014年7月9日至10月9日试用期工资差额4800元、驳回姜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后咨询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一审诉讼。法院判决:一、自判决生效后7日内,咨询公司支付姜某某2014年7月9日至2014年10月9日的工资差额4800元; 二、自判决生效后7日内,咨询公司为姜某某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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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咨询公司在向法院起诉时,明确提出了劳动者姜某某要求补发试用期工资差额的主张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因而无需按照仲裁裁决支付此款项。那么咨询公司是否有权在一审中提出时效抗辩呢?

咨询公司在一审时才提出仲裁时效问题,法院仍可以就时效问题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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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仲裁程序是审理劳动纠纷的前置程序,但是其毕竟不等同于法院的一审,哪怕仲裁没有提起时效抗辩,也不影响法院一审阶段提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劳动仲裁阶段,单位作为被申请人,很可能就没有机会提出时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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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本案中咨询公司在一审中提出时效抗辩本身是法律所允许的,只是可惜,这一次时效抗辩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劳动纠纷的一般仲裁时效是一年,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法律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薪酬的仲裁请求却是可以放宽到劳动关系终止一年内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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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约定试用期是1个月,但是姜某某却在试用期过后的两个月仍领取试用期工资。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姜某某并没有主张补足工资,而是选择在解除劳动关系的1年内才申请仲裁。这并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所以法院并没有支持咨询公司的时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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