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为索赔偿金一路诉至最高法 13年官司终于有交代

【为了6万元的保险赔偿金,当事人多次诉讼均未获支持。在申请检察监督后,案件有了转机——打了13年的官司,赢了】

左①生活恢复平静的于秀敏在打理自己那份小生意;右上②检察官研讨案情;右下③来之不易的和解协议书

“这些年来,我承办过标的额上亿的申诉案,也经手办理过案情疑难复杂的抗诉案,可这起不算典型、也不常见的‘小案子’,却让我内心充满了成就感。因为这起案子,真真切切地体现着我们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价值所在。”

2018年春天,在丈夫去世后的第13个清明节,于秀敏终于拿到了物流公司返还的保险赔偿金。为了6万元的赔偿金,这名山东青岛女工打了13年官司,一直打到最高人民法院,“不光是为了钱,更想要的是公道。现在,俺算是给了孩子他爸一个交代”。

“这些年来,我承办过标的额上亿的申诉案,也经手办理过案情疑难复杂的抗诉案,可这起不算典型、也不常见的‘小案子’,却让我内心充满了成就感。”承办此案的山东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一处检察官杜文婷对记者说,“这起案子,真真切切地体现着我们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价值所在。”

这究竟是一起什么样的“小案子”,一路打到最高人民法院?历时13年的这起案件背后,有着怎样曲折的经历呢?为了最终的公正,当事人和检察机关又付出了怎样的努力?日前,记者对此作了深入采访。

丈夫死亡

公司扣留保险赔偿金

“2006年元宵节”,虽然已过去十多年,于秀敏仍能清楚记得那个日子。为了赚钱养家,丈夫刘刚与家人过完春节便匆匆离家,与同事张大力一起去供职的顺达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跑运输送货去了。

刘刚的家庭条件不好,家里有三个孩子,妻子没有工作,老父亲常年患病,他总是想尽可能多挣些钱。

当天晚上11时,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打破夜晚的宁静。接完电话,于秀敏呆坐在地,大脑一片空白。因驾驶员张大力操作不当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张大力和刘刚当场死亡。

车祸、死亡……早上还在一起说说笑笑的丈夫,此刻竟与她阴阳两隔。这样的结果,让于秀敏无法接受。没了丈夫,她就是家人的主心骨,她不能倒下。于秀敏料理完丈夫的后事,承担起家庭重担。

丈夫所在的公司是青岛市规模比较大的物流公司,管理也比较正规,为员工缴纳了“五险一金”。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驾驶员张大力负事故的全责,刘刚无责任。当地社保部门对刘刚进行工伤认定后,向其法定继承人支付了丧葬费、工亡补助金等共计7.7万余元。

此外,物流公司还为公司的大货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公司支付了车上人员刘刚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等共计6万余元。

6万元虽然不多,但对一个失去顶梁柱的家庭来说也很重要。没想到,物流公司认为刘刚家属已收到社保的赔偿金,不应该获得“双份赔偿”,于是扣留了这笔钱。

丈夫拿命“换来”的赔偿金,却不属于其合法继承人?这让于秀敏无法接受。

打了多场官司

结果都是失望

多次和物流公司交涉无果,2006年岁末,于秀敏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当时,她只觉得讨回属于自己的赔偿金天经地义,却想不到,为了这份“公道”,她要奔波十多年。

最初,于秀敏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物流公司告上法庭,但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人在已获取社会保险赔偿并享有相关工伤待遇后,无权再以民事损害赔偿为由,向物流公司主张权利”,法院据此驳回她的诉讼请求。

经过向律师咨询,她校正了追讨赔偿金的“方向”。2007年7月,于秀敏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次诉讼请求为“物流公司返还保险公司支付的商业保险赔偿金。”法院受理了此案,于同年12月7日作出判决,支持了于秀敏的诉讼请求。

之后,物流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车上人员责任险为人身保险,物流公司既是车辆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又是车辆的所有人即被保险人,在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赔偿金即归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有。2008年3月,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于秀敏的诉讼请求。

两次判决截然相反,让于秀敏十分茫然。她想不通:刘刚死亡,怎么成了公司获得保险金赔偿的理由?为了这点想不通,于秀敏申请上级法院再审本案。

其间,除了申诉,她还得撑起这个家。她起早贪黑,什么脏活累活都肯干,最多的时候一天要打三份工。回到家后,她还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上网搜集相关案例。

虽然法院再审了本案,但结果依然令于秀敏失望。2009年10月,山东省高级法院再审后认为,物流公司既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也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再审申请人认为此保险赔偿金是基于刘刚的死亡、保险赔偿金应归其所有、物流公司应当返还的请求既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车上人员责任险是一种商业保险,投保本身也是一种投资理财方式,物流公司作为投保人,按合同足额交付保险金,其目的并非为了给车上人员增加一份社会劳动保险及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利益,而是为了一旦出险,尽可能地减小自己的风险,为自己谋取利益,因此,再审申请人认为受害人的死亡不能成为物流公司创收机会的理由不能成立,再审判决维持了之前的二审判决。

申请检察监督

案件出现转机

接连败诉,于秀敏的精神几近崩溃。孩子们上学后,她忍不住在家失声痛哭,“我有点想放弃,可转念一想,要是放弃了,这些年的努力不就白费了吗?我要坚持下去”。

打了几年官司,于秀敏知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民事案件判决不服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于是,于秀敏来到山东省检察院申请监督。案件由省检控申检察部门依法受理,之后转交给民事行政检察一处进行审查。

负责本案的检察官杜文婷,回忆起初见于秀敏时的情形,仍然记忆犹新:“对案子进行初步了解后,我在接访大厅见到了她。那是2015年夏秋之交的一天,她头发花白,有些憔悴,情绪十分激动。从与她的交谈中,我感受到了她内心的委屈和迷惑。”

此案在民行检察一处内部也引起争论,检察官们各持己见。省检察院主管民行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王效彤对此案给予关注,他强调:“案件不怕争,越争越明。”案件审查期间,检察官们多次研讨论证。

研讨之后,检察官形成共识:之所以出现认识不一致的问题,在于保险法中有关责任险规定的演变。保险法自199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其间经历过2002年、2014年、2015年三次修正和2009年一次修订。此案的保险合同签订、交通事故发生、保险事故理赔和原告提起诉讼均发生在2009年保险法修订以前,而再审判决是在2009年保险法修订后刚刚生效时作出。也就是说,本案诉讼发生在新旧保险法交替的特殊时间节点。

通过进一步研究,检察官发现,新、旧保险法中关于责任险的规定并未有大的差别,只是旧的保险法对责任险只规定了一个概念,文字表述内容凝练,缺少具体如何操作和执行的条款,导致了三级法院在理解与适用时出现了不同认识。修改后的保险法从正反两个方面重申了责任保险的基本要求,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是保险人支付赔偿保险金的前提。

案件由此出现转机。

抗诉再审

终得公道

杜文婷告诉记者,财产保险有一个最基本的原则“损失填补”原则,即财产保险的功能在于填补投保人因保险事故而造成的损失,而不是让投保人因此受益或牟利。回看本案,除了社保部门支付给受害人家属的钱之外,物流公司并未再支付任何额外费用,也就是说,员工的死不但没有让其付出代价,反而让其获利了。如果最终的判决仍倾向于物流公司,那这个案例带给社会的并不是“正能量”。

“按照民诉法规定,对法院生效裁判的监督上提一级。本案最终判决是山东省高级法院作出的,因此我们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提请最高检进行监督。”2016年3月,山东省检察院将此案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经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山东省检察院的意见,同年8月17日,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8年4月3日,由最高法院审判监督庭3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就要开庭了。13年时间,当年的孩子,如今都已成家立业,而曾经风华正茂的于秀敏也已两鬓斑白。

庭审开始,于秀敏一直低着头,两只手紧紧握在一起。最后陈述阶段,她缓缓起身,从一个厚厚的文件袋里,掏出她10多年来四处奔波留下的一摞票据,喃喃地说:“走到今天,我依旧相信法律是公平的,感谢检察官和法官的共同努力,还了我一个公道。”

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于秀敏与物流公司当庭达成和解协议:于秀敏及三个子女获得物流公司返还的保险金及利息共计10万元。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袁敬华告诉记者:“这起标的额并不高的案子,最终得益于检察机关有力的监督,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和解结束纷争,体现了司法人员执法为民的情怀,彰显了维护法律公平公正的重要意义。”

案后说法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杜文婷

此案并非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是由于一笔商业保险赔偿金引起的返还财产之诉,社保部门对刘刚的工伤赔偿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车上人员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两者并行不悖,保险公司理赔的前提是物流公司对受害人家属负有赔偿责任,因此保险赔偿金应归受害人家属所有;而保险赔偿金的具体组成恰恰也能说明这一问题,法院再审判决对保险法相关条文和基本原则的理解有误。

承办此案的前后过程,尤其是受最高检的指派出席再审法庭,给我的印象特别深刻,对申请人的遭遇颇有感触。人的健康和生命是无价的,没有人愿意为了赔偿金而失去一条鲜活的生命,更不该利用宝贵的生命去获利。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也在一步步不断完善;而我们在办案工作中,面对这种新型案件,必须倾注更多的努力和耐心,准确把握法、理、情三者的统一,唯此才能不负人民群众的期待,做一名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忠诚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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