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冀州区关于“低慢小”飞行器管制注意事项

“低慢小”飞行器是指飞行高度在1000米以下、飞行时速小于200公里、雷达反射面积小于2平方米的航空器具。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12类。

近年来,我区无人机等“低慢小”飞行器的购置使用单位及个人逐年增多,大多属于“黑飞”状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为强化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安部有关通知,现就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冀州区境内购买或使用无人机等“低慢小”飞行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尽快到冀州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备案,备案时请出示购买单位负责人或购买人身份证件,标有飞行器名称、型号、规格的购买凭证及飞行器照片。

二、“低慢小”飞行器平时的飞行高度严禁超过100米,如需在超过100米的空域飞行,必须到公安机关备案;严禁在大型活动现场、重要会场或人员密集区上空以及重点要害单位上空、有飞机航线空域等禁止飞行区域升空飞行。

三、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低慢小”飞行器的安全管理,对未经备案,又在禁飞时间、禁飞区域进行“黑飞”的,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来源:冀州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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