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曹某与史某系夫妻,史某利、史庆某欣系二人之子。2016年4月12日,曹某因“呕吐伴腹疼腹胀1天”入住被告处,初步诊断为“1、肝占位待查:原发性肝癌可能性大;2、呕吐原因待查:胃癌?;3、特发性震颤;4、高血压3级,极高危;5、高胆固醇血症;6、陈旧性脑梗死”。2016年4月30日,曹某在病房摔倒。经髋关节平片显示:左股骨颈骨折。于2016年5月4日进行左侧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后转骨科观察。5月11日,曹某经院方建议转入ICU治疗。5月17日,曹某转入内科。2016年5月29日,曹某死亡,病历记载死亡原因为大面积脑梗塞。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被告违反诊疗常规,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对应的诊疗义务,对患者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在患者入院期间疏于对患者的照顾导致患者摔伤。手术操作不当,术后护理不当,对于患者术后出现的问题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最终导致曹蕴然不幸去世。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3211.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700元(按照每天100元的标准,共计47天)、护理费5400元(按照每天180元的标准,共计30天)、营养费4700元(按照每天100元的标准,共计47天)、死亡赔偿金515475元(57275元/年×9年)、丧葬费46238.5元(92477元÷12月×6月)、精神抚慰金5万元、鉴定费15000元。
院方观点
被告某医院辩称,医院对于患者提供的是专业的医疗护理,而非生活护理,而且在曹某入院时以及住院期间医护人员多次交代家属需留陪床一人,但是患者家属疏于陪护、疏于照顾,2016年4月30日,在没有家人陪护的情况下,曹某自行下床摔倒发生骨折,后我院及时进行了处置。曹某最终因大面积脑梗病情发展而死亡,死亡结果是曹某自身疾病发生发展导致,我院对此并无过错。对原告主张的费用起算日期和标准都不认可,原告主张的相关费用均应从2016年4月30日起算,且计算标准过高,具体数额由法院确定。
专家评析
某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一、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曹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1、病历书写不规范;2、告知不充分;3、护理不到位;4、患者摔倒时医嘱是一级护理,病人需要严格卧床,如果医方发现家属没人陪床,应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提供适当的照顾和帮助,防止患者出现不必要的损伤;5、在患者骨折已显示略移位的情况下,术前医方未给与制动处理,使患者的骨折移位明显;6、检查措施不完善;7、对病人检查护理不仔细;脑梗发生后未见对血糖的检测。二、医方上述过错行为中的第1项与被鉴定人曹某的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医方上述过错行为中的第2、3、4、5、6、7、8项与被鉴定人曹某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占次要因素,医院对曹某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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