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雨天课间奔跑摔成九级伤残 家长索赔19万

据扬子晚报7月11日消息,10日,镇江丹徒法院介绍了近日审理的一起纠纷案件:小哲(化名)是当地一名五年级学生,在课间和两名学生在走廊处奔跑,期间摔倒致九级伤残。为此小哲的父亲将校方以及两名学生告上法院,要求赔偿19万余元。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校方承担20%的责任,对于两名学生的赔偿诉求不予支持。

院方介绍,原告小哲与被告小乐、小轩(均为化名)均系镇江市丹徒区某中心小学五年级学生。一雨天课间,小哲从教室内向外奔跑,过程中与小乐擦碰了一下。后小哲继续向教室外奔跑,跑至教室门口时,小哲突然摔倒,头部撞到走廊的墙面上,导致头部等部位受伤。

(该图片来源于网络)

事发后,小哲随即被送至医院治疗,住院22天,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因小哲和小轩在课间有打闹情况,原告遂将小轩、小乐及其父母和学校一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类损失19044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小哲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遵守校规校纪,雨天课间奔跑未注意安全受伤,自身存在主要过错。而该小学事发时没有尽到严格管理责任,值班老师没有按规定到场巡查,且雨天地面湿滑,学校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故对小哲摔伤后果存在一定过错。

据此,法院酌定学校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除去已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22584.36元以及现金5000元,仍需赔偿原告13810.51元。

同时,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摔伤与小轩、小乐具有因果关系,且当时并没有发生三人相互追逐的事实,故法院驳回原告要求小轩、小乐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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