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出首付买房 登记在女友名下 分手了却不肯退

据媒体7月19日消息,日前,媒体从花都法院获悉,一男子出首付买房,当时写了女友名字,只是之后双方分手,这时候男方要求女方归还首付的70万却被拒绝。此事闹到法院,一审判定女方返还。

根据报道,男方与女方于2010年底相识恋爱。2012年12月,男方、女方共同前往广州市白云区某楼盘,以女方名义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子,其中首期款70万元,全部由男方支付。2013年4月起,双方产生矛盾,最终感情破裂而分手。男方要求女方返还购房首期款70万元被拒绝,男方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男方支付的购房首付款70万元系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即赠与行为已然发生法律效力,而若双方最终缔结了婚姻关系,原告财产赠与的目的实现,该赠与行为保持其原有效力;一旦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

对于购房购车这样大额的支出,除非受赠与一方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可以推定付款的一方必然是以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因恋爱失败分手而不能结婚的,其当然不符合赠与一方在赠与时的心理预期。

因此,一审判决女方应当返还购房款70万元。女方不服,上诉,二审中又撤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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