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不努力学习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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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图:《永不妥协》

有哪些鲜为人知的法律冷知识?

网友:月姬魔夜(600+ 赞同,法律、刑法、律师话题的优秀回答者)

1. 不努力学习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十四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2. 不植树也是违法的。

《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 11 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3. 超标电动车在行政法上是「机动车」,在刑法上不是「机动车」。

行政法认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超标电动车不符合「非机动车」的技术规范,所以它是机动车。

刑法认为机动车的范围必须有明确的法定(罪刑法定原则),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超标电动车是机动车,所以它不是机动车。至于它是什么,刑法说我不管。

因此,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但是有些地方的基层并不注意这个区别,因此仍然存在这种情况的有罪判决)

4. 男性卖淫,一样可以成立涉卖淫的犯罪,如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等等。

5. 「卖淫」同样是一个行政法与刑法定义不同的概念。

在刑法中,当前对「卖淫」范围的界定是性交及类似性交的插入行为,其实就是包括了生殖器、口、肛这三个部位的性行为。不包括其他部位。

而行政法中,对「卖淫」的范围则广泛得多,还包含了手、足等其他边缘性行为。

6. 但是在性侵犯罪时,只限对女性强制进行生殖器性行为才属于强奸罪,基本的法定刑是 3-10 年。

对男性的强制性行为,以及对女性的其他强制性行为,都属于强制猥亵罪,基本的法定刑是 5 年以下。

7. 婚内强奸并不是不能成立强奸罪,只是一般情况下,证据不足以证实这是强奸。这不是法律设置的问题,而是证据问题。

在婚内强奸中,「婚姻关系」是一项推定足以否定女方「不自愿」的无罪证据。即因为有婚姻的存在,所以一般的「强迫」方面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女方不自愿。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比如强迫手段非常强烈到足以否定这种婚姻带来的推定,或者双方的婚姻状态已经出现问题(比如一方提起离婚),则婚内强奸也可认定为强奸。

8. 强奸罪中最常见的抗辩内容是「我和她是男女朋友」,其次是「我和她是性交易」。

9. 关于犯罪的规模由小到大,刑法中的概念大概是这样区分:

个人犯罪——共同犯罪——犯罪团伙——恶势力犯罪——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组织

10. 我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数量最多的罪名前五,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

(由于死刑数量是保密的,因此这个排名不分先后)

11. 过去有五大死刑罪名,即它们的量刑只有「死刑」这个选项,分别是:

贪污罪、受贿罪,涉案数额超过 10 万元,且情节特别严重

劫持航空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

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情节特别严重

拐卖妇女儿童罪,情节特别严重

绑架罪,致肉票死亡或撕票

这些罪名里,判死刑最多的是绑架罪。结果刑法修正案九就把它的必死取消了,改为「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现在剩下的四大必死罪名中,判死刑最多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

12. 杀人真的要偿命的。而且处理原则也基本上是一命还一命。

实务中对故意杀人罪的基础量刑就是死刑,然后才在这个起点上考虑具体的量刑情节,最终确定要是要死立执,还是可以死缓,还是可以降到无期。

同样,一般的习惯性做法也是有几个受害者死了,就判几个被告人死刑。

13. 未满 14 周岁的人和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杀人一样要负刑事责任。

未满 14 周岁的人杀人要送去工读学校收容教养,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杀人要进安康医院强制医疗。由于我国刑法没有明确的「保安处分制度」(刑罚之外的其他预防犯罪措施),早期学者们认为这些保安处分行为也是一种「刑事责任」。

后来开始认为这是一种行政责任(因为由政府来实施),并引用国外的概念,单独划分为「保安处分」。

2012 年《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后,下一步就是探讨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程序也写进刑诉法,于是学界又有人提出这种保安处分应该并入「刑事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责任」来看待。

14. 自诉案件中,起诉有罪成功率最高的是侮辱罪,因为最容易举证。

15. 成立侮辱罪中,最多的侮辱行为是泼屎尿。

16. 刑法中有些概念意思相近但是范围不同。

比如「住宅」和「户」,对于一般人的家庭并无区别,但是「住宅」侧重于「居住」,可以包括学生宿舍、工人集体宿舍等,而「户」则侧重于「私密」,不包括宿舍。

同样,「凶器」和「械」的范围也比较模糊。凶器一般不包括生活中随处可见的石头、砖块等,而「械」却可以包括。

17. 故意伤害罪,很多人都知道要造成「轻伤」才成立犯罪。

但是这个「轻伤入罪」的标准,并不存在于任何一个有效的法律文件中,而是一直以来的学术观点和实务做法。

18.在 1997 刑法实施早期,除了少数罪名的刑法条文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外,绝大多数罪名的入罪标准,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单独制定司法解释来明确的,除了带有政治色彩的罪名或事务外,很少有两家共同发布司法解释的情况。

所以在早期有些案件,公安立案了,检察院批捕并且起诉了,到法院那里法院就说没达到入罪标准,要无罪。

后来最高检和公安部就在 2008 年单独制定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接着在 2010 年制定了《立案追诉标准(二)》,在 2012 年制定了(三)。

再后来,从 2010 年之后,很多罪名的司法解释就变成了最高法、最高检两家联合发布。

19. 1979 刑法并没有专门的罪名,具体条文的罪以什么罪名来表述,完全看习惯。

20. 1997 刑法中,也没有明确具体的罪名。现在我们用的那些罪名,是最高法、检通过司法解释来明确的。

21. 那么问题来了,1997 刑法中,有几个罪名?

最高法说,413 个罪名。

最高检说,414 个罪名。

两家的矛盾在于刑法第 397 条第 2 款。最高法认为这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特殊情节,最高检认为这是一个单独的新罪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

直到 2002 年,两家才统一这个矛盾,取消了最高检原来认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

知乎机构号:广东成说律师事务所(100+ 赞同)

今天为大家盘点以下 10 条关于「婚姻家事」领域的冷知识

1. 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是婚姻法。

2. 依法能够被撤销的婚姻只有因胁迫结婚的,所以男子假装高富帅骗取了女子芳心,双方高高兴兴去登记结婚后女子才发现真相,后悔莫及也不存在撤销婚姻一说。

3. 结婚时存在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的

例如:未达法定婚龄的,准备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时候,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的,已经年满法定婚龄的,婚姻还是有效的。

4. 法律上的婚姻过错是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且,夫妻一方即使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影响其实并不大,实践中只是对无过错方有所倾斜。(所以,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所谓的「净身出户」是没这个说法的)

5. 依据《婚姻法》第 46 条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只能是无过错方。

6. 离婚协议书是在男女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才生效的,签了离婚协议书并没有离婚。协议离婚不成或签订离婚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另一方需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审理后判决离婚。

7. 父母离婚后,孩子由父母一方抚养的,后与继父(母)亲形成扶养关系的,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孩子可以同时是生父母的继承人,也可以是继父(母)的继承人;

但如果是收养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与生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不再承担抚养教育、扶养帮助、赡养扶助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据此,养子女对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亦因其被收养而消灭,养子女可以作为养父母的继承人继承遗产,但不得要求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不过,如果养子女既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也对生父母进行了赡养、扶助,那么,当生父母死亡时,养子女对生父母的遗产虽然不享有继承权,但是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9 条的规定:

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8. 孙子女并不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继承人。若父(母)亲早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的,孙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他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或者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后,父母亲再去世后才进行遗产分割的,发生转继承。

9.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死亡顺序为:

(1)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

(2)有继承人的,死者辈分不同的,长辈先死;

(3)若死者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

例如爷爷甲、奶奶乙、父亲丙、母亲丁、7 岁的戊,一家人外出旅行发生车祸,不能确定死亡时间。

这几名死者是互相有继承关系的,但 7 岁的戊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继承人了,所以推定其先死亡;

而爷爷奶奶和父母亲之间是长辈和晚辈的关系,推定爷爷奶奶先死亡,最后是父母亲后死亡。爷爷奶奶之间、父母亲之间是同辈,彼此不发生继承。

10. 父债子不一定需要还,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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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法律领域可能很多人看来并不觉得高深莫测,十分贴近人们的生活,但实际上有很多非法律行业人士并不知晓或者受近来影视剧影响产生误解的法律常识,家事非小事,会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遇到问题还是尽可能请教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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