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以下这种员工,即使不能胜任工作,单位也不能开除!

众所周知,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能随便的去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说女职工她确确实实是因为不能胜任工作,那么这时候用人单位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我们下面一起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

小李她是一个广告公司的高级销售经理,基本工资1万元,另外有相应的绩效,同时约定绩效与销售业绩相挂钩,而且还约定如果说连续三个月销售业绩为倒数第一的,那么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后来由于小李怀孕就导致销售业绩连续下滑,并且最近半年内都是连续倒数第一,因此广告公司的经理就找到了小李说,小李你现在虽然说怀孕了,但是根据我们公司的规定,如果说销售业绩连续三个月倒数第一,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已经对你仁至义尽了,给了你半年的时间,但是这半年以来你的业绩还是这样子,每次倒数第一,足以看出你已经完全不能胜任现在的这份工作了,因此我们要跟你解除相应的劳动合同。对此用人单位的做法符不合法律规定?

我们下面一起来看一下相应的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那么从上面的法律条文规定,我们可以明确,如果劳动者确实不能信任工作,经过培训调岗以后仍不能信任工作的,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进行解除相应的劳动合同。

但是劳动合同法同时也规定,如果是三期的女职工,就像在本案当中的小李,在怀孕期间,假设小李确实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那么也是不能在其孕期期间来进行解除相应的劳动合同。

在本案当中,用人单位对小李以销售业绩倒数为由,来解除劳动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