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缓刑期本可从宽处理,没想到做这种事,沭阳某男子被立刻收监!

罪犯岳某系沭阳县在矫的一名社区矫正人员。2018年3月9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考验期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3月19日止。

社区矫正人员是指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规定为五种罪犯,即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暂予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以上范围是严格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的。

看来本来能从宽处理的

一时没想的开

就要就地正法了

法院在社区矫正检察过程中发现,2018年9月22日,社区服刑人员岳某持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轿车沿烟沪线由北向南行经烟沪线775km地段时被如皋市交警当场查获。

同月29日,海安市公安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7日。

社区矫正人员岳某在社区矫正期间,

违反法律法规,

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情节严重。

遂于2018年10月16日向沭阳县司法局制发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沭阳县司法局于采纳后于同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同月22日,如皋市人民院裁定撤销缓刑,对岳某收监执行。

法律链接: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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