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老人台阶摔倒获赔14000元

小区居民在第一层高台阶下放置砖块于先生供图

新闻回放:

长春市民于先生家住宽城区芙蓉小区,2017年10月10日,于先生的父亲去2栋3单元的幼儿园接孩子,在该单元门最后一个台阶处摔倒骨折。于先生认为,父亲受伤是因为台阶修得过高导致的,将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新文化讯(ZAKER吉林实习记者 朱嵩玮 实习生 孔令辉)“关于我父亲在小区单元门台阶处摔伤这事儿,现在法院一审判决下来了,对方赔偿14000元,但我对这个结果并不满意。”11月29日,长春市民于先生联系本报,表示准备上诉。

市民:

不知官司是输了还是赢了

12月2日下午,新文化报·ZAKER吉林记者再次来到芙蓉小区,发现事发单元门前的台阶依旧保持原样。

于先生说,判决书上没有表明双方对错。“11月26日,判决书下来,我不知道这官司是输了还是赢了:要说我赢了,可需要自己承担诉讼费;要说我输了,对方还赔偿了钱。”于先生说,他只想知道自己的要求合不合理。

在这场官司中,被告方为宽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于先生在诉状中称,父亲去幼儿园接孙子时,因台阶高低不同,导致老人从台阶上摔下,曾多次寻找被告进行赔偿事宜的协商,被告却让他们通过诉讼解决。

于先生的父亲经过司法鉴定部门鉴定,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他认为是小区台阶不符合《住宅设计规范》,所以才导致其父亲摔伤的,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共163724.62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和代理费。

被告:

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宽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表示,其单位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本案属于健康权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被告作为旧城改造的监管单位,监管行为不存在过错,故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芙蓉小区旧城改造的甲方是长春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属于受委托负责工程监管,具体的施工工程由“吉林省吉鑫建设有限公司”来进行,而施工所导致的事儿均由施工方单位负责,管城区市容局表示其不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受伤与被告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不能主张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宽城区人民法院经现场勘察认定,于先生父亲摔倒的事发台阶共三阶,阶面平整,自地面向上的高度分别为0.225米、0.15米、0.10米,宽度均为0.26米。根据《住宅设计规范》中6.1.4显示,公共出入口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10米,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米,并不宜小于0.10米。踏步高度应均匀一致。

经法院征询意见,吉林省吉鑫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愿以宽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的名义,按照生活补助费向于先生支付补偿金14000元,对此宽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表示同意。法院认为,于先生的父亲因伤遭受身体痛苦和精神损失,的确令人同情。但宽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抗辩称,于先生的父亲经常行走于事发处,此次摔伤因其疏忽大意及患有眼部、脑部疾病致活动能力受限所致,不无道理。

11月26日,宽城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长春市宽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于先生支付补偿金14000元,同时驳回于先生的诉讼请求。

于先生表示,他对一审判决结果存有异议,准备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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