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驾驶,无证驾驶,身份证、行驶证造假......

11月21日23时45分许,公安津南分局交警支队咸水沽大队民警在雅润路拦检了一辆黑色桑塔纳牌小轿车。“当时,该车驾驶人见路口有警力拦检,有明显的停车和躲闪迹象,我们立即要求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当时拦检的咸水沽大队民警回忆道。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驾驶人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9mg,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进一步核查中,民警还发现该驾驶人提供的姓名为“张某”的身份证和行驶证存在明显的伪造迹象,遂先将其带往医院进行血液检测,并对驾驶人身份进行进一步核查。

11月30日,血液检测结果确认了该驾驶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事实。同时,民警通过调取互联网信息,发现该驾驶人真实姓名为于某某,且系统登记信息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身份证及行驶证均系伪造证件。

目前,交管部门对驾驶人于某进行了依法传唤,并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等予以合并处罚,罚款6000元、行政拘留15日。待行政处罚结束后,还将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等违法行为,移交公安津南分局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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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行驶机动车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其他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要中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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