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湄潭县人民法院对2018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受理的首例涉黑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杨刚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8月以来,被告人杨刚与郑建强、张浪、梁鸣共同出资经营“华馨”足疗城和发放高利贷,网罗一批刑满释放人员或社会闲散人员,通过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扩大名声和影响,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杨刚与郑建强、张浪、梁鸣为组织者和领导者,以同案人何敬、赵碧静、谭泽科、吴风波等人为骨干,以卢建波、尹邦龙、高克敏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为非作恶,通过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抢劫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多名群众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严重违法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对当地群众的生活形成了重大影响。
该组织还插手民间纠纷,非法高利放贷和暴力讨债,严重破坏了湄潭的县域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犯罪组织中,被告人杨刚授意、组织、策划和指挥并参与了多次违法犯罪活动,在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该犯罪组织在短短的两个月内,通过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抢劫犯罪活动,肆意欺压、残害百姓,其中实施敲诈勒索15次,寻衅滋事7次,非法拘禁2次,抢劫1次;被害人有王某某、郭某某、贺某某、官某某、曾某、陈某某、代某某、冉某某等26人,被殴打及致伤的被害人有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丁某某、陈某某、章某某等人。
造成群众心理恐慌、安全感下降,并致使部分合法经营者不敢在湄潭县从事经营而搬迁他地,严重破坏了县域经济和社会秩序。
该犯罪组织为非法控制湄潭县西河镇的地下赌博业,组织多人携带砍刀和钢管,对雷某某所开地下赌场,采取“砸场子”的方式予以干涉和制止。还插手丁某某与杨某某、孙某与曾某、刘某某与鄢某某社会生活纠纷;杨某二与向某某交通事故纠纷、代某某与刘某某的交通事故医疗费纠纷等,敲诈勒索被害人丁某某、曾某、杨某某、刘某某、代某某等人钱财。
在敲诈勒索被害人官某某、聂某某等案件,对被害人刘某二、王某某、邓某某寻衅滋事等案件中,组织多人公然使用砍刀、钢管作案。还发放高利贷聚敛钱财,非法拘禁借款人郭某某、贺某某、王某二。
2004年底至2005年,该犯罪组织的其他团伙成员被湄潭法院定罪判刑,但被告人杨刚潜逃。2018年7月,被告人杨刚在广州被警方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刚与郑建强、张浪、梁鸣四人,网络同案犯何敬、谭泽科、吴风波、梁明伟、张黎凌、卢建波、尹邦龙、高克敏、赵碧静、罗俊等刑满释放人员或社会闲散人员,以“华馨”足疗城为活动中心,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其主要经济来源,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抢劫、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作恶多端,严重破坏了湄潭县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应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犯罪负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刚单独或伙同组织成员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杨刚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杨刚授意、指使同案犯或与同案犯共同参与,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多次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刚为收取高利贷,召集组织人员使用械具以挟持等强制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数罪并罚。法院综合被告人杨刚具有犯罪前科等情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湄潭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用实际成效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全力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经济平稳发展、社会安定有序。(湄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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