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港版“双飞人” 佛山一商店被判侵权

陈春鸣 画

法院称商标具有地域性,被控侵权商品在中国境外取得的商标权不能成为其在中国大陆合法销售的依据

金羊网讯 记者张闻,通讯员罗倩琳、李允玲报道:近日,在佛山禅城法院公开审理的一起知识产权商标侵权案件中,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飞人公司)指控佛山某商店未经许可,在广东地区擅自销售从香港购得的名称为“双飞人”的类似药品,最终,该院认定该商店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双飞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判决该商店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

售港版“双飞人”被诉侵权

双飞人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主要从事药品、保健品等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并在多个相关类别拥有繁体、简体“双飞人”系列商标,累计申请的双飞人系列商标逾百件。

庭审中,双飞人公司表示,2018年7月,该公司发现佛山市某商店未经授权许可,擅自销售名称为“双飞人”且来源可能非法的类似产品,侵害了该公司的商标权,该公司已到该商店进行公证购买。该商店擅自销售涉嫌侵犯双飞人系列商标权的、并享有一定知名度的产品,严重侵害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双飞人公司认为该商店的侵权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要求赔偿相关经济损失3万元。

佛山某商店经营者黎某辩称,因为亲戚牙疼,所以其帮亲戚在香港带了三瓶被控侵权商品过来,双飞人公司来该商店购买药品时,黎某正在住院,是亲戚帮忙看店的,当时被控侵权商品是放在抽屉里面的,没有摆放在货架上,是等着牙疼的亲戚过来拿的,帮忙看店的亲戚可能不清楚就把该商品卖了。商店经营者黎某并不知道该产品是侵权产品。

商店还提出,双飞人公司的涉案商标是在2000年后才注册的,而被控侵权商品在此之前早已开始销售,商品外包装写着1838年开始在全世界销售,该商店经营者在上世纪90年代就已经开始使用被控侵权商品了,因此被控侵权商品享有在先权利,应该是双飞人公司侵犯了被控侵权商品商标权利人的权利。不过,庭审中,商店并未提交任何证据。

该商店被判赔偿7000元

禅城法院认为,商店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盒、玻璃瓶身标签及说明书上突出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已经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的使用。经比对,双飞人公司涉案商标与被控侵权商标,虽文字排列方式有别或繁简体有别,但文字内容一致,且“双飞人”为臆造词,显著性高,被控侵权商品使用上述标识容易引起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被控侵权商品来源于双飞人公司或与该公司相关联,故构成商标近似。因此商店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双飞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另外,关于商店提出被控侵权商品享有在先权利的抗辩意见。该院认为,商标具有地域性,被控侵权商品在中国境外行销多年的事实及其在境外取得的商标权不构成其在中国大陆享有的在先权利,不能成为其在中国大陆合法销售的依据,也不是其否认侵权的合理抗辩事由。另外,仅凭商店经营者在多年前已经使用被控侵权商品的陈述亦不足以认定在先权利的存在。

关于商店提出的被控侵权商品并非为了对外销售而购入,双飞人公司方购买当天商店经营者不在场的抗辩意见。禅城法院认为,商店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已足以认定,故其当初购进被控侵权商品是否为了对外销售,不影响对该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认定,且该店主要对外销售日用品,其主张其购进被控侵权商品并非为了对外销售不具有可信性;该案销售行为的主体为该商店,至于店里具体何人向双飞人公司方交付商品及收款不影响该案侵权行为的认定。

因当事人对双飞人公司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该商店因侵权所获利益等均未有证据证明,难以确定,法院根据该商店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店的经营规模及双飞人公司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结合双飞人公司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最终,该院认定该商店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双飞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判决该商店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

链接

根据媒体报道,作为一款行销全球的老牌药,法国利佳制药厂生产的双飞人薄荷水产品在海外与中国港澳地区均注册了商标。而在内地,因江西双飞人已经注册了“双飞人”中国内地的商标权,使得利佳产品进入内地销售必须更名。然而,更名为利佳薄荷水的法国利佳双飞人仍然遭到了江西双飞人的起诉。2016年5月,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法国利佳的内地代理商赔偿江西双飞人300万元,立即停止销售并收回市场上流通的侵权商品和销毁其外包装。

编辑:alan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