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醉酒出意外,同饮人有四种情况或将担责

昆明市晋宁区总工会做职工贴心的娘家人。

年终岁尾,家人和朋友的聚会明显增多,饭桌上喝酒也在所难免。万一因聚会喝酒出了意外,哪些人需要承担责任呢?近期,云南多家法院相继审理了多起因劝酒或酒后驾车未劝阻而引发的赔偿案件。

聚餐饮酒后溺亡,死者自己担主责

黄先生和张先生是多年老友。2017年12月1日晚,张先生夫妇为孙女过生日,邀请了两桌朋友在一家火锅店聚餐。饭桌上,宾客之间互敬了酒。

当晚9点30分许饭局结束后,已处于醉酒状态的黄先生独自步行离开。当晚10时许,张先生骑电动车在路边遇见黄先生,并用电动车将他带至聚餐饭店门口。随后,张先生进入饭店,黄先生一人坐在电动车座位上。约半小时后,黄先生从张先生的电动车上下来并独自离开,张先生从饭店出来后骑电动车离开。没想到的是,次日黄先生被发现在宜良县西景苑附近的水塘溺水身亡。

悲痛之余,黄先生的家人认为,在黄先生醉酒的情况下,同桌吃饭的亲友没有送黄先生安全到家。而且在回家途中,张先生骑车将黄先生带回火锅店,并将醉酒的黄先生留在火锅店门口放任不管,最后导致黄先生溺水死亡。为此,黄先生的家人将组织聚餐的张先生一家及参加聚会的朋友等13人都告上了法庭,索赔48万余元。

宜良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虽没有证据显示黄先生的死亡与饮酒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饮酒必定是诱发其溺水死亡的原因之一。死者黄先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应当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因此,对于因喝酒产生的人身损害等后果,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聚餐过程中,同桌及另一桌的同饮者与黄先生之间仅仅是基于情谊关系相互敬酒,并无证据证明同饮者对其有强迫甚至恶意性劝酒行为,从而当场导致黄先生呈现醉酒状态而陷入危险境地。因此,本案中同饮的其余被告,不应对黄先生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张先生骑车遇见黄先生时,在明知对方呈现醉酒状态的情况下,没有及时采取妥善的处置措施,而放任其独自离开,对黄先生饮酒后的溺水死亡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故张先生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承担损失总额的25%。据此,法院判决,由张先生赔偿黄先生的家人24万余元。

醉酒驾驶出事,同饮人未劝阻被判赔

2017年10月25日,李先生与李某华、李某贵在李某贵家小聚,饭桌上3人相互敬酒,都喝了不少白酒。

3人酒足饭饱后,已是晚上11时许,此时李先生已处于醉酒状态。酒后,李先生驾驶着李某华的摩托车,载着李某华,声称要到临沧城玩。不料,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侧翻,造成李某华受伤,李先生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先生的家人将同桌饮酒的李某华、李某贵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华赔偿4.3万余元,李某贵赔偿2.1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李先生酒后驾驶李某华的摩托车欲离开时,李某华、李某贵未能有效地阻止、护送或通知其家人,致使其因醉驾而发生交通事故致死,两人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李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醉酒驾驶摩托车上道行驶的危险性应有认知,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是交通事故致死的直接原因。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李某华、李某贵各赔偿李先生家人2.1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李某华、李某贵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临沧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在饮用较多白酒后,驾驶摩托车载李某华前往临沧方向而发生事故导致死亡,本人存在较大过错。李某华、李某贵作为共同饮酒人,对李先生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行为,未能有效劝阻、护送或通知其家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一审法院确定由李某华、李某贵各自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据此,临沧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酒后玩单杆坠亡,家属状告7名聚餐者

2016年9月19日晚上,顾先生邀约聂先生、段先生等7名同事、朋友到自己家中吃饭。几人边喝酒边聊天,聂先生、顾先生等多数人都喝了白酒,其中2人在晚饭结束后先行离开。

饭局结束后,聂先生、顾先生、段先生等人继续打牌并喝酒。当晚9点多,聂先生、顾先生、段先生等6人离开顾先生的家后,一起到官渡区一处公园玩耍。聂先生在园内玩单杆的过程中坠落受伤,顾先生等人见状赶紧报了120。聂先生被送往医院抢救,于同年9月23日晚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聂先生的家人认为,聂先生在几名酒友的怂恿下喝了白酒,当时已经有些神志不清,几名酒友却没有把聂先生送往医院或宿舍休息,反而在酒后邀约聂先生到公园玩耍,玩耍时也没有尽到对聂先生的安全保护义务,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于是将一同参加聚餐的7人全部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等65万余元。

顾先生等人则认为,他们作为朋友经常聚会吃饭,都是自愿参与,当天几人小聚,并不存在任何怂恿喝酒的行为。当晚去公园玩也是聂先生提出的,发生意外事故后,他们及时拨打120进行抢救,已经尽到应尽的义务。

官渡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聂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饮酒行为和饮酒后的自身身体状况有所认识。本案中,聂先生到顾先生家中吃饭饮酒系出于自愿,聂先生的家人所举证据,不能证明饭局中存在怂恿喝酒和劝酒的情形,且饭局中有部分人员未饮酒属于可确定的事实,故对于聂先生家属诉称多名被告怂恿聂先生喝酒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因此,聂先生家属所举证据,不能证明7名被告对聂先生喝酒后负有照顾义务。在此情形下,聂先生自愿到公园玩耍并从单杠上摔下,并非7名被告的过错行为导致,且在场的被告及时报120并送其到医院进行抢救,履行了相应的救助义务。综上,对于聂先生家属要求7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另,顾先生当庭表示,愿意补偿聂先生家属5000元作抚慰,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据此,官渡法院一审判决顾先生支付聂先生家属补偿款共计5000元。

律师分析

不要强迫性劝酒 对醉酒者应进行安全护送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家艳分析,宾客间适度敬酒并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存在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等情形,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如果共同饮酒人有以下四种情形,醉酒人发生意外时,共同饮酒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要特别说明的是,饮酒人本人除被他人强行灌酒外,自己具有重大过错的,应对自己的喝酒后果负主要责任。

一、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适,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的,酒友就要承担部分责任。

二、强迫性劝酒。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故意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等,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未对酒醉者进行安全护送。如果未将醉酒人送回而发生意外,同饮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对此,应结合饮酒者当时的神志状况来加以判定。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时,而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此时若出现意外,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对醉酒者,应安全护送其到家,并通知其家属进行陪护。若没有家属在场,应安排人在场陪护到酒醒,或者通知其家属领回。

四、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同饮人有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胡家艳律师提醒,饮酒是增进感情的一种方式,但每个人对酒精的承受能力不一样,酒量也不一样,一定要量力而行,适可而止,切勿强人所难,过度劝酒。在饮酒过程中和酒后,同桌的饮酒和用餐人员应互相照顾、提醒、劝诫和护送、通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所有人安全到家,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来源:都市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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