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死而生:“他们”的诉求

近日,台湾主持人傅达仁的家人公布了傅先生去年六月在瑞士执行安乐死的最后视频画面。视频中饱受胰腺癌折磨傅先生清癯消瘦,却显得平静祥和,身着得体的西服,含笑与家人道别后,饮下药剂,倒在儿子怀中。

微博网友评论:人生在世,如果痛苦能少一分,都是幸运。选择体面的离开,值得尊重。

古人云,死生亦大矣。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在医学界,对于安乐死尚无统一定义。但从操作层面,安乐死分两种:

积极的(主动的)安乐死,指采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结束其生命,如当病人无法忍受疾病终末期的折磨时。

消极的(被动的)安乐死,即对抢救中的病人如垂危病人不给予或撤除治疗措施,任其自然死亡。

世界范围内,从立法上支持主动安乐死的国家和地区有荷兰、比利时、瑞士、卢森堡、美国俄勒冈州、华盛顿州和蒙大拿州。允许被动安乐死的有奥地利、德国、丹麦等十个国家。

而在我国,由于安乐死的问题涉及道德、伦理、法律、医学等诸多方面,尚未为之立法。从刑法角度,消极安乐死,一般认为不构成犯罪。但对于积极安乐死,主流理论及司法实践均认为此属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件年发生在1986年。陕西汉中,医生蒲连升应患者儿女的要求,为患者实施了积极安乐死。后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案件审理了6年后,蒲终获无罪释放。但这并不意味着安乐死的合法性,安乐死仍是违法的,只不过由于蒲连升给患者开具的冬眠灵不是患者致死的主要原因,危害不大,才不构成犯罪。

这个案件本质上来说,回避了积极安乐死合法性讨论问题。而在2011年的广州邓明健案件中,则是不同的结局。被当地人称为孝子的邓明健在瘫痪在床18年的母亲多次要求下,不忍看母亲忍受病痛折磨,买农药帮助母亲服下。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后邓明健被判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之所以争论不休,除了传统的伦理道德考量,诸如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之争、救死扶伤原则与减轻痛苦原则之争、资源浪费与合理分配之争、中国传统“孝道”与现代亲情理念之争等等。还有法律层面和执行层面的困境。

从法律层面看

刑法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寥寥数语,却涵义深刻。从法条语义来看,“故意杀人的”也包括杀害本人,故自杀从文理上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因自杀并不具有刑法所规定的社会危害性,从而成为违法阻却事由。而积极安乐死所涉及的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在现行刑法的框架下,仍然属于犯罪行为。

但法律的适用不该仅仅有冰冷的逻辑推导,还应考虑到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感悟每个血肉之躯的喜怒哀乐。

人是否有权力处分自己的生命?这是安乐死在法律层面的终极问题。在现代社会中,生命虽然属于个人,但同时也包含着他人的利益和社会的责任。故而仅仅以“个人主义”的“自我决定”为由而主张安乐死的合法化显然不够充分。

从执行层面看

在“自我决定”之后,还应有更深入的“社会决定”。这也是安乐死合法化在执行层面的困顿。安乐死的行为,从申请到实行都应有慎之又慎的审查机制和沟通办法。贯穿始终的是司法机关的主持和监督以及公证机关的公证。在当下之中国,上述程序想要实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村上春树说,死并非生的对立面,而是作为生的一部分永存。生和死在一起,才是构成完整的生命。

我们一直在学习如何生存,如何追逐梦想,如何乐观积极,却从未学习过如何面对死亡。

对于死亡的恐惧,源于我们对于未知和孤独的恐惧,这才是痛苦的根源。希望我们都能学会勇敢面对,体面告别。

而在那一天来到之前,珍惜生命,让每一天都活的自由又有尊严,才是生而为人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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