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大榭开发公司总经理助理洪杰受贿89万获刑12年 宁波艾谱实业等多家公司卷入

和讯网消息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洪杰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洪杰担任担任宁波大榭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副局长、大榭开发区发展计划部副经理、大榭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局长、中信大榭开发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时,为宁波大榭开发区兴发拆建有限公司、大榭尖峰土建服务队、宁波华锦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市集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宁波艾谱实业有限公司、宁波大榭开发区欧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市康华保险箱制造有限公司、宁波海诺塑胶有限公司等单位 在承揽工程、国有土地置换、回购和受让等事项上谋取利益,11次收受现金85万元、美元5000元,共折合人民币89.14万余元。

法院于2008年12月3日作出(2008)甬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

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洪杰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计10万元;判决追缴被告人洪杰犯罪所得赃款891414.5元,上缴国库。

然而,洪杰不服,提出上诉。

洪杰上诉提出,其没有收受过吴某、李某、何某、王某、戴某、曾某、曹某、林某等八人的贿赂,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是被迫作出的,行贿人证言的取得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没有为相关行贿人谋取利益,银行存款均系合法收入,请求二审作出公正判决。

经法院二次审理查明,洪杰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认受贿事实,其供认的受贿时间、地点、数额、钱权交易等情节与吴某等八名行贿人证实的情节能相互印证,且洪杰的大部分罪行是在其交待后再由侦查机关找行贿人调查核实。上诉及辩护认为本案存在指供、逼供的情况,但均未有证据证实。洪杰的原有供述客观、可信,其翻供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二审认为,洪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国有公司、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最终 驳回洪杰的上诉,维持原判。

资料显示,宁波大榭开发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为宁波大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认缴出资额为18亿元,出资占比100%。

宁波大榭开发有限公司原名中信大榭开发公司,成立于1994年4月9日。2011年11月,公司名称变更为中信大榭开发有限公司。2012年12月,公司更名为宁波大榭开发有限公司。大榭开发区由中国中信集团公司(CITIC)成片开发,享受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策。

作者:CIT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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