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了,就一定不会被辞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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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三八”妇女节到,女性权益保护又成为社会热议话题。但你知道,有些权益保护也有边界吗?“怀孕了单位无权辞退”这种说法是真的吗?

孕期是女员工的保护伞吗?

2013年,乐乐应聘到一家咨询公司担任前台。公司拿出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要乐乐确认无误后签字。合同中有这样一句话:未履行请假手续且未经公司批准擅自离岗者,视为旷工;对于连续旷工达5个工作日以上的,视为重大违纪行为,公司有权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乐乐并没把这当回事,飞快地在合同上签了字。

2015年7月的一天,乐乐觉得身体不太舒服,跟身边同事说了一声就径自回家休息了,连着休息了一周,并没有履行正式的请假手续。上班后,公司以乐乐无故旷工构成重大违纪为由,向她当面送达了《解除通知》,与她解除了劳动关系。3天后,乐乐经医院诊断为妊娠8周,当日她向公司发送邮件说明情况,认为自己怀孕在前,公司解除合同在后,公司不能在孕期把她辞退,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公司予以拒绝。经过仲裁后,乐乐不服。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1、乐乐因旷工违反公司规定被辞退,后发现在岗时已怀孕,此种情况下乐乐还能继续回公司上班吗?

孕期不是女职工的全方位“保护伞”。我国《劳动合同法》确实对于孕期女职工的权益给予了一些倾斜保护,但这并不代表着怀孕就能成为任性越钜的“万能理由”。

《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孕期女职工的相关规定是这样描述的——

女职工在孕期的,即使工作中存在以下三种情形,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其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但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并不在这三种“赦免”情形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换言之,如果孕期女职工存在像乐乐这样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仍然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关系。

2、如果乐乐是与公司“好聚好散”,在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后选择离职,在离职后发现怀孕,此时乐乐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吗?

也不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的情形下有权就解除劳动关系事宜进行协商,并对相应权利进行处分。

假设乐乐确实与公司是自愿协商一致签署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虽然法律规定如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但在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签署了《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且实际履行了该协议后,乐乐再基于怀孕的事实主张属于“重大误解”,显然与民事法律意义上的“重大误解”并不相同。

总之,法律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亦有边界。宜珍惜权利,勿过分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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