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高空抛物!三个孩子从顶楼扔下巴掌大鹅卵石,砸到小婴儿……

4月19日下午17时许,市民王先生和老伴带着1岁大的小孙子出门散步,不料在小区43号楼下,空中忽然掉落一块大石,径直砸中了宝宝的婴儿车。

王先生立马将孩子从车中抱起进行安抚,发现孩子右腿被砸伤,立即将婴儿送医,并向云龙分局黄山派出所报警求助。黄山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来到了事发单元楼前,逐户进行排查,但是并未找到线索,随后,警方联系物业调取监控,找到了高空抛石头的“肇事者”,竟是三个熊孩子。

经了解,3个孩子均是6年级学生,因贪玩放学后相约到楼顶扔石子瓦片玩耍,一连几天既没有被家长发现,也没有砸到路人,于是3人愈加大胆,将瓦片换成了河边的大鹅卵石。石头一出手,便砸中了一辆婴儿车。

警方介入后,“熊孩子”高空抛物的危险行为立即被家长得知。在对孩子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后,3位家长在民警陪同下向王先生一家郑重道歉,并向其进行赔偿。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近年来,有关城市高空抛物威胁人们"头顶安全"的社会问题再次引起人们的热议。

近些年,高空抛物伤人的事件屡见报端,最近的一次是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的观澜碧桂园发生的,这次被砸的是一位婴儿,砸中婴儿的不过是一颗苹果,却造成了婴儿重伤,当即进入重症监护室。

高空抛出的苹果究竟有多大威力和危害,假设您带的一个50克左右的镯子,在30楼挥手时意外脱落,如果按照每一层3米计算,30楼接近为90米,在忽略未知情况的气流阻力等情况下,镯子快要到地面的速度v是2*9.8*90(2gh)的开方,约等于40米/秒,根据冲量定理FΔt=mΔ v,一件50克的物体以40米/秒的速度在很短的时间速度归零(假设为0.1秒),要承受的力为20N,也就是大约2公斤的重量,也就是一个4斤重的哑铃,你想想一个4斤重的哑铃打到你是什么感觉。

有数据表明:一个30克的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高甩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

一个拇指大的小石块,在4楼甩下时可能伤人头皮,而在25楼甩下时可能会让路人当场送命,因为从上而下的力度会变得很大。空啤酒瓶在18楼和25楼的高度抛下,均可造成致命伤害。一个4厘米的铁钉在18楼甩下时,可能会插入行人的脑中。

所以高空抛物很危险,现有的高空抛物案件,只要是打到了,一般都是非死即伤,而且很多是重伤,本次事件中,苹果是从24楼意外抛下来的,砸到一名3个月的婴儿身上,婴儿骨头还比较软,直接造成颅顶粉碎性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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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为几种高危险物品,高空抛下后的危害性

1.烟头

设定场景:抽完香烟,往后一甩--看来潇洒,可烟头还没灭呢。

杀伤力:未灭的烟头落入易燃物中,极可能引发火灾。本小区六期已经有业主家发生过类似原因引起的火灾。

2.菜刀(以及其他铁器)

设定场景:大多发生于家庭成员争执、打斗中。飞刀往往直接飞下楼去。

杀伤力:刀具下坠,如遇上人体,后果不堪设想。去年小区五期也有见到过真刀坠下。

3.啤酒瓶(以及其他玻璃瓶)

设定场景:酒后亢奋,摔啤酒瓶来发泄。

杀伤力:啤酒瓶高空着地后会产生爆裂、碎开,碎片飞溅。

4.花盆

设定场景:台风到来、小孩玩闹导致花盆坠落事件发生。

杀伤力:花盆砸到路上,轻则吓人,重则致命。

5.砖石

设定场景:市民装修后石材堆放在阳台或者窗台上,遭遇台风或者小孩玩闹互扔。

杀伤力:轻则致伤,重则致命。

6.爆竹

设定场景:孩童玩爆竹,喜欢从上往下扔。

杀伤力:轻则让途人受到惊吓,重则引发火灾、伤害幼童。

7.晾衣竿

设定场景:遭遇台风或者晾洗衣服时不注意,容易脱落。

杀伤力:晾衣竿带着金属弯钩,弯钩如袭入人体特别是头部,将造成致命威胁。

专家学者:未成年人抛物由家长担责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安全工程系教授、安全与职业卫生工程研究所副所长任国友说,如果确定是未成年人实施高空抛物行为致人伤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抛物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未成年人与成年人责任一样,所以父母要教育、引导自己的孩子不乱扔东西。”陕西律师张军直言。

“如果侵权人未成年,则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未成年人主观存在故意,导致后果严重,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按照其年龄不同,按照刑法规定处罚也不同。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北京律师谷泉。

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明确高空抛物责任分担

一直以来高空抛物行为倍受关注,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制约,此类事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而且处理此类事件的结果也不同。

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相关的法规。其中,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根据这一法规,同一楼内的邻居向外面高空抛物砸到了行人或车辆,如果查不出来究竟是哪一个人造成的这个损害,为了保护受害人,就只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这条规定一方面保护了受害者的权利,一方面可也使无辜者受到了牵连。但如果判定住户均无责任,那么数万元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都全部落在了受害人身上,他的肉体、精神和经济上都受到极大伤害。如果追究这些住户的责任,每人负担的是几千元。换句话说,用小的不公平避免大的不公平,这应是侵权责任法规定这条的立法本意。

根据国家物权法等规定,高空抛物是违法行为。遇上这样的情况,首先应第一时间向社区所在物业管理公司反映。如果发生了高空抛物,造成财产、人身伤害,物管公司不是一点责任也没有,而是在一定条件下应当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因为,物管公司有管理小区公共秩序的责任,或维护区域内秩序的责任。高空抛物是破坏小区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设法防止应是物管公司的职责之一。根据法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他规定

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

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是指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一、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特点:

1.因高楼中抛掷和坠落的物致人损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2.物品是从高楼中抛掷或坠落而导致他人损害。

3.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4.归责原则上的特殊性:主要采取公平责任原则,例外情况下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二、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补偿责任(一般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三、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四、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1.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

2.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

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中,有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当事人需要证明以下事项就可以免责:

①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②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

③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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