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四舍五入“积零换整”结账方式不合理 市民为讨要多收的4分钱“上公堂”

庭审现场,肖先生在陈述自己的意见。

商家找零时四舍五入,相信这是不少消费者经常遇到的情形。今年2月,市民肖先生购物后结账时,一家大型超市因没有分币多收了他4分钱,被肖先生告上法庭。4月23日,灞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判决超市退还肖先生多支付的4分钱。

购物时多付4分钱

消费者状告超市

今年2月2日18时44分许,市民肖先生在陕西某超市有限公司西安纺渭路店购买了价值54.76元的商品,结账时,超市四舍五入收取了肖先生54.80元现金,多收了4分钱。事后,肖先生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多收取的4分钱并承担诉讼费。由于此买卖合同纠纷并不复杂,4月23日,灞桥区法院使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肖先生称事发后他曾讨要被多收的4分钱,但是超市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称这是公司规定。他认为,超市的做法有非法侵占消费者分币的意图。

超市方当庭对肖先生表示道歉,称超市采取的是四舍五入的“积零换整”支付方式。之所以采取四舍五入的支付方式,是由于近年来第三方支付方式的普及以及人们日常交易时较少使用分币,超市既无法从消费者手中获取充足的分币,也难以从银行兑换到足额的分币,导致在经营中分币找零困难。为此,超市推行了分币找零四舍五入的制度,即五分以上的找零直接给消费者找1毛钱;四分及四分以下的找零,现场不找分币,消费者可积攒购物小票,待找零积攒至1毛钱或以上时,可到超市客服中心进行换整。这在购物小票上有专门标注,在超市收银台、客服中心也张贴有相关提示,超市还以广播循环播报的形式向消费者进行告知。

消费者认为

超市做法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

法庭上,肖先生详细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对超市方的解释,肖先生并不认可。肖先生称,按照超市的这种规定,消费者至少要消费两三次,购物小票上的找零才能积累够1毛钱,才能换整,而且还要在当月内“换整”。他认为消费者对自己的财产拥有支配权,“积零换整”是超市“设下的连环套”,实质上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侵犯了消费者的消费习惯。

超市方称,该找零方式没有充分考虑消费者对分币享有的权益,给消费者带来不好的体验,确有不当之处,再次向肖先生表示歉意。事情发生后,超市表示可以退还肖先生4分钱或者1角钱,在积极协商此事,不存在态度恶劣的情况。称肖先生在向客服中心询问不向其支付4分钱的原因时,客服工作人员向肖先生解释了现金结账的找零方式。肖先生不认可,工作人员现场表示可以向肖先生支付1角钱,肖先生也不接受。之后,肖先生向超市方进行投诉,工作人员与肖先生取得联系,再次表示可以退还,因此不存在不愿意找零的情况,并表示愿意当庭退还肖先生4分钱。超市方还解释,购物小票虽然注明“换整”须在当月,实际上并无时间限制,消费者随时可以前往“换整”。

法庭当庭判决

超市退还当事人4分钱

辩论阶段,肖先生认为“积零换整”是个圈套,严重侵犯消费者的权益,认为超市借此方式获利,数目惊人。他说,目前分币并没有退出流通领域,超市“积零换整”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认为超市以尽到了告知义务作为免责条件是无效的。肖先生表示,自己提起诉讼是为了唤起广大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督促商家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购物体验。

超市方表示,现实中分币找零确实困难,这也成了困扰超市经营的一个重要因素,肖先生所说的超市借此获得惊人利益毫无根据,也绝对不存在占有消费者分币不予退还的目的,但是超市的做法忽视了消费者的权益。超市方称,四舍五入的“积零换整”方式仅针对现金支付,为了充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超市已经及时做了纠正,已于3月14日更新了收银系统。目前,消费者结账时,超市对分币一律免予收取,以让利消费者。

由于肖先生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最后,法庭进行了判决:超市方退还肖先生4分钱;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超市方承担。由于肖先生前期已支付诉讼费,庭审结束后,超市方履行判决,向肖先生支付了25.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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