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虚设的“承诺书”:服务行业签订的“承诺书”是否有效

导读:《劳动法》的建立本来就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相关权益而存在的,《劳动法》不应该成为某些企业剥夺劳动者相关权益的法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该学会运用相关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贵阳市劳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需为员工缴纳‘五险’,我因特殊情况,特向公司申请将‘五险’划拨到工资中,如有相关部门追究公司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这是在贵阳某服务行业从业者杨涛与其所在的公司签订的“自愿不让公司为其购买五险一金的承诺书”。

入职的员工在签定所谓的“承诺书”

其实,不仅仅只是签定所谓的“承诺书”,这些服务类的企业还采用瞒报的手段,从而达到以虚拟的人数,来骗取相关部门拨来的款项。据了解,贵阳市某中学原计划招聘5名保安2名保洁,此时保安公司就会向教育局满员申报,然后采取仅用4人抵5人的名额,并向教育局领取5个名额的经费。事实上,这样的“暗箱操作”与所谓的“承诺书”在服务行业上几乎是随处可见的,但这样做法是否已经违反相关规定,以及签订这样所谓的“承诺书”是否合理?是否是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为此,记者向在某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进行了相关咨询。就单位与个人强制签订的“承诺书”是否违反《劳动法》,以及签订的“承诺书”是否有效?而针对劳动者是被胁迫签订的“承诺书”,劳动者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等问题,张律师给予了如下的答复。

入职的员工在签定所谓的“承诺书”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关于合同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的相关规定的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翻阅《劳动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1、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2、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3、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贵阳某服务行业从业者杨涛与其所在的公司签订的“自愿不让公司为其购买五险一金的承诺书”。

综合《劳动法》上述的几点规定,不难看出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承诺书”涉嫌剥夺了劳动者应该享受公司应按法定法规的相关权益,“承诺书”上的规定都是偏向于公司的利益;从另一方面看,让从业人员签订“承诺书”实际上公司就显得是故意“躲避责任”的嫌疑。从前不久某市的某代驾公司的员工在上班过程中发生的意外,当家属向某所在的公司提出相关赔偿时,公司就拿出所谓的“承诺书”作为拒负理由的案例中不难看出,正因为所谓的“承诺书”能让公司在责任权归属上的相互推诿,所以现在的中小型企业就会在员工入职后与员工签订的公司“承诺书”。这也许就是当下很多企业为什么要与员工签订“承诺书”的原因所在。

据相关数据显示,目前在服务行业上班的群体,基本上都是年纪偏大,文化相对偏低的进城务工人员或者是单位改制之后的四零五零的群体。而签订所谓的“承诺书”无疑就成了在这个服务行业从事工作的人员的重灾区,有的用人单位在用工时明知道签订“承诺书”是违背《劳动法》的相关规章制度,抱着“他们所招聘的从业人员都是一些不懂得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权益的员工”侥幸心理。在采访过程中,某公司的杨经理说,事实上之前已有员工准备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但因为种种外在因素,员工告公司的案例就会胎死腹中,而在众多案例中,因为从业人员根本无法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而公司的一份“承诺书”往往就会让原本亏理的一方变得理据充足。

《劳动法》的建立本来就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相关权益而存在的,《劳动法》不应该成为某些企业剥夺劳动者相关权益的法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该学会运用相关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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