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案件呈复杂化 江宁首创“五位一体”劳动争议调处平台

龙虎网讯 (记者 周璇)4月2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18年度南京市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和2018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据悉,2018年1-12月,南京11家基层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一审案件8503件,审结8313件,其中4444件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调解撤诉率高达53.46%。

发布会现场

全市劳动争议案件持续高位运行

从全市各区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一审案件数量来看,2018年劳动争议案件收案数量虽有小幅下降,但在整体趋势上自2015年起全市基层法院新收劳动争议案件均在8500件以上,一直处于高位运转。

据统计,2014年至2017年全市基层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43602件,比前五年(2009-2013年)增长51.87%(28711件)。

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呈复杂化

近年来,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大部分为复合型请求,普遍有三、四项,部分案件诉请达到十几项之多,涉及劳动报酬、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各方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加班工资等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和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仍然是最主要的诉讼请求。

案件地域分布仍不均衡

全市各区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存在较大差距,其中鼓楼区、江宁区、建邺区劳动争议案件较多,分别为1707件、1214件、1085件,占基层法院劳动争议收案总数的20.08%、14.28%及12.76%,鼓楼区、建邺区2018年案件数量增幅较大,分别增加42.37%、31.20%,溧水区、六合区案件数量下降明显,分别下降27.25%、25.33%,案件数量最少。

受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收案影响,部分法院收案数波动较大,但总体上各区案件的数量与区域经济发展程度、人口流动性及中小型企业分布情况相关。

群体性纠纷案件占比较高

2018年全市基层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5件以上)2931件,比去年同期下降7.33%,但仍占到全部案件数量的34.47%。从纠纷发生原因来看,一是受外部经济大环境的影响,部分企业因资金链断裂、经营业绩下滑等出现经营困难,进行大面积裁员,或者劳动者因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集体跳槽。二是随着区域经济转型加快,如江北新区,大量传统劳动密集型企业尤其是非环保型企业关停,企业未及时安置和补偿劳动者,引发大量纠纷。三是高新科技企业因对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的保护意识增强,与劳动者订立有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的比例较高,因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增多,出现集体维权的现象。

涉诉矛盾纠纷化解逐年提高

全市两级法院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发挥集体作用,建立“全员、全面、全程”的诉讼调解机制。如江宁法院与区人社局共同牵头建立由监察、仲裁、司法、工会、法院组成的“五位一体”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化解平台,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一站式”法律服务。建邺法院长期坚持每周二、四至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驻点办公,建立无缝对接的特色平台。

数据显示,2016年至2018年,全市法院矛盾纠纷化解比率较高,基层法院超过一半的案件以调解和当事人撤诉的方式化解纠纷,其中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调撤率逐年升高,分别达到57.26%、60.89%、61.02%。百分之八十左右的案件当事人在一审阶段服判息诉,未提起上诉。市法院超过1/4的案件以调解撤诉的方式结案。

2018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劳动者未报备与业务来往单位负责人的夫妻关系,并存在审核失职行为,违反了职业道德及职业规范。

【基本案情】

韩某与案外人戴某系夫妻关系,戴某系A公司的负责人,并承接了某物流公司的相关业务。韩某负责相关业务的物流会计审核,但未向某物流公司报备。2017年5月该物流公司发现与A公司的订单结算存在错误,戴某书面确认上述业务存在结算错误并表示愿意按照实际情况核算后对差价进行补偿。2017年5月23日,该物流公司就订单结算错误一事约谈韩某,韩某在谈话中认可存在“审核失职”,但陈述其无法更改系统中数据。某物流公司的结算单截图显示,结算审核分四步,须先后由物流会计、物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公司负责人审核后方可付款。2017年10月,某物流公司经工会同意后以韩某存在工作严重失职行为,造成严重损失,违反员工手册为由,与韩某解除劳动关系。后韩某经仲裁后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某物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认为,韩某在该物流公司担任会计职务,负责审核某物流公司与A公司的相关订单金额,且未向该物流公司报备其与戴某的夫妻关系。韩某在谈话笔录中认可其存在审核失职的过错,但强调其无修改数据的权限。如韩某确实无权更改系统中的数据,其应当在发现错误后及时报告并将相关单据退回,而不应对数据错误及放宽错误持放任态度,从而导致某物流公司产生经济损失。虽然某物流公司的物流结算审核需经多个环节,但韩某是第一审核人,也应是主要责任人。韩某的严重失职行为造成物流公司的经济损失,该物流公司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履行了通知工会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意义】

该案认为在用人单位担任会计职务的工作人员,其职责之一为审核订单金额,韩某既未向用人单位报备其与业务单位负责人的夫妻关系,在审核该业务单位订单金额过程中,发现错误后又未及时报告并将相关单据退回,导致用人单位产生经济损失,在此情况下劳动者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职业道德及基本职业规范。该案明确了作为企业的财务人员,不仅仅应当遵守企业的一般劳动纪律,更加应当遵守财务人员的基本道德和基本工作规范。企业对违反基本工作职责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与其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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