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行业化的精英律师
引言
华秦科技(688281)2022年3月在科创板上市,这是西北工业大学成功孵化的第二家科技成果转化上市公司。关注交易所对华秦科技的审核重点,对我们把握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要点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一、高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转让的审批权和主要程序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18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根据国发【2016】16号文,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备案。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方法。
根据《西北工业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西北工业大学科研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的需由所在学院进行初审,并由科技管理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逐级审批。采用协议定价方式的,审批前应在学校网站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交易价格。
在实际执行中,西工大材料学院、科技管理部、国有资产管理处先后对本项目涉及的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转让事项进行了逐级审批,也在西工大科学技术研究院网站上进行了公示。本项目还涉及到国防专利,因此在西工大向公司转让国防专利及国防专利申请权时,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专利受理处也进行了前置审批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西工大的审批权和审批流程并不当然适用于其他的科研院所。西工大作为副部级高校,其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从而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有较大的独立自主决定权。对于其他的“研究开发机构”在哪一个层级上有独立自主决定权,则需要结合所在研究开发机构的性质和监管机制具体分析和判断。还需要关注所在机构内部对于科技成果转发审批程序是否有明确的规定。我们建议相关科研院所要及时建立和完善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内部相关制度性规定,这也是我们为科研院所提供法律服务的基本内容之一。
二、华秦科技和西工大合作的主要背景和历程
根据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自1996年起公司就联合西工大开始进行特种功能材料的预研投入和培育,并与西工大共同推进特种功能材料研发及产业化工作。公司及公司实控人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阶段发挥了支持与硬件保障、客户实际应用需求技术与应用指标对接、下游市场开发等重大作用。
到2016年。公司已与西工大周XX教授科研团队攻克特种功能材料产品研制的理论基础、原辅料选材及成分配比、实验室样品制备等技术难点,并形成了产业化的技术基础。西工大作为高等院校,其主要职能是教学与教育、科学研究等,很难将该技术成果真正地推向市场,实现真正的产业化。
因此,为了便于继续进行上述技术的产业化合作,保障国防军工急需。2016年5月,公司与西工大签署了《技术转让合同》,约定西工大将22项专利权及10项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华秦科技。双方还联合设立了“高温隐身材料工程技术中心”作为科研成果转化的联络与合作机构,协调双方在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工作安排。同时,研究中心作为甲方学生实习基地,为甲方学生实习提供便利。双方对于研究中心的研究成果归属也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上述受让自西工大的专利构成了公司隐身材料、伪装材料现有核心技术体系的基础。公司在前期受让技术成果基础上,实现了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应用及深度拓展。公司建立了独立的研发生产团队、完整的军工关键基础设施,形成了自主可控、完整的核心技术体系。
三、西工大教职人员在公司兼职或实习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西工大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共有核心技术人员9名,为公司主要研发人员。除1人之外,其余核心技术人员均曾任职或毕业于西工大。其中,周XX教授、黄XX副教授在公司任职前曾在公司兼职,其他人在公司任职前曾在公司实习。目前所有核心技术人员均专职在公司工作。其中,周XX已从西工大退休并返聘在公司、黄XX已从西工大离职。他们退休后或离职后,未在西工大担任任何职务,也未领取任何薪水和报酬。
曾在公司兼职的教职人员均系材料学院的教授或副教授,为普通教师,虽现为或曾经为西工大在编教职人员,但未在西工大担任行政职务,不属于西工大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在单位同意的情况下,鼓励高校教师及职工进行兼职创新。西工大也出具了相关事项的确认函,确认西工大已知悉并同意周XX等人在公司的对外投资及兼职行为。其对外投资或兼职情形,未违反西工大各项规章制度。
科技成果转化中要重点关注:转化的方式、审批权和审批程序、校企合作知识产权归属、人事管理制度、对外兼职或投资的合规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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