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对数据“占有即合理”?北互院长张雯:需进行法律评价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司法实践的逐渐深入,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需要考虑数据和算法要素的情况。司法场景中应如何解决作为生产要素的数据的分配和交易?数据确权应当如何落地?

9月6日,中国互联网法治大会在北京召开,在6日下午的数据与算法安全论坛上,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张雯对这些问题作出了讨论。她认为,在未来的互联网司法实践中,亟需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推进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分级分类,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和产品经营权分配的产权运营机制,最重要的是完成数据确权。

会上,张雯指出,从2016年《网络安全法》颁布开始,国家层面上出台、规定了多部互联网信息内容、算法规制的规章性文件,与此同时,基础性制度如数据产权制度、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产品经营权、公共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分级分类制度等基础性制度的建立也绕不开数据确权这一核心难点、痛点问题。

张雯认为,解决上述问题是数据流通的前提保障,“我们在互联网法院办案子不光要把案子要办好,如果不把具体规则确立出来,可能会痛失掉一些窗口期。”她指出,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具有特殊的自然和复杂的社会属性,这决定了数据确权是数据全生命周期中最复杂的环节。数据采集的多主体性,甚至是主体混同的情况加剧了数据权属判断的复杂性。

因此,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法官需要确立数据产品中的数据权属,也需要思考原始数据的处理问题,以此进行司法实践的积累,并尽量将其上升到制度层面。张雯指出,法官面临着数据时代需要建立大数据观,强化学习、了解产业、面向未来。“比方说我们即使在处理个人信息的案件时候,也要有一个整体的数据观,这样才能够合理划分出个人信息和数据的界限,给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留下充足的空间。”

其次,需要树立数据合规、流通、安全三位一体的数据保护司法裁判价值导向,在数据合规和数据安全作为边界的基础上,最大化的促进数据流通。然而,这其中存在着两个难点:其一是平台收集、占有、使用数据的合规问题的判断,其二便是数据权属问题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带来了司法实践难点。

“实际上一些大型的互联网平台,收集和占有了大量数据。那么,随着数据权属的日益清晰,我作为法官,能够看到未来可能会有大量的这样的案件会进入法院,这是毋庸置疑的。”她补充道,“我们发现在跟企业、平台交流的时候,存在一种(对数据)占有即合理的理念,而(数据的所属权)需要进行法律评价,要从数据初次采集的方式、授权模式、合同内容等法理基础上进行司法判断。”

此外,借鉴国际上的视野也是重要一环。是否能够通过创新制度设计,对数据使用进行定量的补偿,要求握有数据的平台定期析出,甚至对数据使用税收的方式强化责任等方式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张雯认为这些都是非常值得探讨的。

针对数据的采集流通和个人人格权保护边界的问题,张雯认为,通过近年来的判决,立法、司法和法学研究层面对其的观点都日趋一致,但实际上这一问题的解决空间仍“非常大”。

她以2020年的爱奇艺超前点播案为例。彼时,有会员认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平台上,对包括爱奇艺某自制热播电视剧在内的剧集实行“付费超前点播”。这名会员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其身为黄金VIP会员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将爱奇艺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同年6月,法院当庭宣判,确认更新于2019年12月18日的《爱奇艺VIP会员服务协议》中部分条款无效;确认VIP会员协议中关于“超前点播”的条款对原告吴某不发生效力。

张雯指出,这一案例可以视作创新数字时代司法供给的一种尝试,“我在审理爱奇艺的超前点播的案子时有一个考量,就是全国会有多少用户来会有这样的一个申诉的权利?这是我们必须要考虑的问题。“转化为通过机制制度设计,把一个判例转化成一类问题的处理方式,然后让公益诉讼代表诉讼或者是集团诉讼,在制度层面上得以和互联网的一对多形式得以匹配,更好的节约提高效能,我觉得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非常有价值。”

采写:南都记者胡耕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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