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马丽 刘立莉
实习生 杨可儿
20年前卖了一套农村宅基地住房,如今遇到拆迁,卖方又把买方告上法庭,要求给自己一笔拆迁款。宅基地使用权与拆迁款该如何处理?7月12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买方支付卖方房屋拆迁款的20%;原被告均不服,上诉至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但被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显示,案涉房屋土地使用权人的登记户主为原告杨某1、杨某2的父亲(现已故),均为宜昌市某村村民。2003年12月,原告杨某1以7800元的价格将案涉房屋出售给被告王某的父亲,双方签订《售房协议》,约定了售买房屋、山林、田地的范围。协议签订后,案涉房屋和土地的售买双方及时履行了全部条款。随后,被告王某一家搬到买房地定居,至今已达二十余年。
2006年,因案涉买卖房屋年久破旧,被告王某申请拆旧建新,经相关部门审批,允许其拆旧建新占地140㎡。同年,王某在原宅基地上新建楼房2栋。因王某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一直未正式迁入当地,并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其新建房屋一直没有取得合法的不动产权利证书。
2022年,因某工程项目建设,案涉房屋及部分土地被征收,总拆迁补偿价款76万余元已全部发放给被告王某,而征收过程中按有证房屋计算补偿款时,采用的是原告父亲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两原告认为被告及被告父亲均非当地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所签《售房协议》中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的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协议,并应返还宅基地使用权的征收补偿款37万余元,双方商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买卖双方签订的《售房协议》,违反了有关“农村宅基地上的自住房屋”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承办法官介绍,关于案涉房屋征收补偿款的比例划分问题,被告家庭购买农村房屋,违反了法律规定,自身具有过错;原告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外村村民,不仅具有过错,而且明显违法。法院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依法判决被告按20%比例向二原告返还案涉房屋宅基地的征收补偿款1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