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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保险公司是否要按照评估报告全额赔偿?

日期: 来源:青海普法收集编辑:青海普法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6日21时30分许,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辆在江苏省某路段与曹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碰撞,王某对事故车辆进行了维修。后其依据个人委托的某评估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向郯城法院起诉要求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车损210514元。某保险公司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向郯城法院申请重新评估,并要求对“配件是否达到更换程度”以及“更换的配件品质”进行重新鉴定。郯城法院委托山东某司法鉴定所就涉案车损问题进行了重新鉴定、评估,该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认定车辆损失价值为130055元,同时列明了车辆因本次事故所造成损坏配件种类及配件、维修工时价格,并注明因车主方不同意对修复后车辆进行拆检,故更换配件品质无法鉴定。

  法院审理

  郯城法院认为:车辆受损后一般需要更换新配件才能恢复使用。而市场上的汽车配件有多个种类,不同厂家生产的同一部位汽车配件,市场价格差异悬殊,配件品质的好与差直接决定着维修费用的高与低。保险公司申请对涉案车辆配件品质进行鉴定,以确定车辆损失的实际价值,但是在实地勘验车辆过程中,因王某不同意对修复后车辆进行拆检,更换配件品质无法鉴定,在涉案车辆已经实际维修的情况下,王某虽提供维修发票和维修明细,但是无法提供支付凭证,亦无法提供更换配件的进货清单、进货价格等证据以证明维修的实际花费,故在涉案车辆的车损鉴定意见书的基础上酌减30%。遂判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车损91038.5元。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临沂中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坚持填补损害、禁止获利原则。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措施,投保人通过与保险人签署保险合同,缴纳保费,在保险有效期内,如果投保人发生事故并因此遭受损失,可以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金,用以填平损害、弥补损失,是一种以较小代价换取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保险不可获利原则是指财产保险合同中,因保险事故发生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时,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恰好能够弥补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使其在经济上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但是被保险人不能通过投保获取额外利益,应以实际损失为依据。保险不可获利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险立法的应有之义,严禁“高定损,低维修,高理赔”不正当现象发生,从而保护保险理赔行业,事故车辆维修市场的正常健康运行。

  案例编写:王义祥 巩庆娜

来源:郯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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