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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收集编辑: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古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案件,针对未成年人父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向被告人父母发出全市首份《家庭教育令》。
被告人和某某未完成义务教育,且辍学后长期离家,缺乏父母的监管,因社会阅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实施了犯罪行为。同时和某某的父母未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情况和情感需求,未保障和某某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家庭教育缺失最终使和某某走上犯罪道路。
案件宣判后,承办法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向被告人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监护人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多关注孩子的心理状况。其监护人承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在教育孩子上的失职行为,会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下一步,古城区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积极探索法治教育与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携手未成年人父母共同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